案情介绍:
北京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发现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处理结果:
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未经汉仪公司的许可,在其产品上擅自使用了汉仪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单字,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和其产品包装装潢中的汉仪秀英体“”四字,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4.8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江苏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计算机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字库单字应否给予保护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在字库产业界以及学界均存在极大争议,本案裁判明确了对字库单字的保护采取折衷主义的保护标准,即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给以著作权保护。该案为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确立了相应的裁判标准。
(本案由江苏省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