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南京九蜂堂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蜂产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蜂产品销售。其于2007年10月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蜂蜜;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咖啡;茶;糕点;糖;含淀粉食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注册小熊立体商标。2010年2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自2009年至今,九峰堂公司在其生产的蜂蜜上持续使用该立体商标。2009年下半年,九峰堂公司发现南京老山公司在相同的蜂蜜商品上使用了与该立体商标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对两者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九峰堂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3.4万元、在《扬子晚报》、《现代快报》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作为经营历史悠久,在相关公众以及江苏等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老山公司更应当提高品牌意识,关注同行业同地区竞争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注意避让,防止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使用的“洋槐蜜”包装(详见附图二)与涉案立体商标相比,整体形状构成近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九峰堂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法院判决老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等。
案件点评:
本案中,尽管被控侵权产品本身附着了“老山”牌标识,与原告“九蜂堂”标识构成区别,但法院仍然以涉案“三维标志”之间整体相似为由认定构成侵权,这一处理结果也更符合立体商标重点保护“三维标志”本身的立法原义和立法目的。本案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及近似判断进行了积极探索,同时较好地平衡了立体商标权利人、同行业竞争者及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本案由江苏省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