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006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地理标志管理部门报送的溧水县茶叶实验场等14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变更名称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予以审核通过。
特此公告。
索 引 号 | 11320000466009218D/2020-00201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0-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核准溧水县茶叶实验场等14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公告
2020年第006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地理标志管理部门报送的溧水县茶叶实验场等14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变更名称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予以审核通过。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