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仿冒双汇集团包装产品装潢案
案情简介:
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江苏省市场销售的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雨润公司)生产的雨润牌 5 款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双汇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请求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河南双汇公司涉案的“新双汇王中王”火腿肠的商品包装装潢推出于 2012 年并经过多年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和销售,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南京雨润公司涉案“新雨润王中王”火腿肠包装自 2017年开始使用,二者外观总体近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南京雨润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保证处罚一致性,避免重复执法,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请求,获得同类案件全国范围内指定管辖授权,并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1188966元人民币的罚款。
(本案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分析点评:
一、是否构成混淆,是认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因素。
对于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他人使用的具有特定包装、装潢的商品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2、与他人商品所使用的特定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3、是否属于擅自使用;4、使用是否存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其中,第 4 点的认定非常重要,在市场经营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而是否构成混淆,直接涉及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否受到损害,因而是认定相关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所在。本案中,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地对是否构成混淆的事实进行了核查,最终认定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雨润王中王”火腿肠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对“新双汇王中王”火腿肠商品包装装潢的混淆。这在涉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值得充分肯定。
二、申请同类案件的指定管辖。
执法机关通过申请同类案件全国范围内指定管辖,一次性完成了行政执法的处理。
针对此前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已经销售在市场上的“新雨润王中王”火腿肠商品如何处置,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维护行政执法的统一,提高执法效率,有效维护经销商和零售商权益,避免经销商和零售商因同一问题而被不同处罚的角度出发,请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全国范围内的同类案件指定管辖。通过指定管辖,实现多地区同类案件一次处理结案,避免了重复执法,保证处罚尺度的一致性,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表现出积极作为、有效作为的执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