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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发布日期:2020-05-15 12: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五

宋某某、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

20193月11日15时许,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苏山派出所与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过程中,在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丁楼村九组徐州市骏科机械有限公司院内查获一台带有徐工集团XCMG标识的XE240D型号挖掘机。经徐工集团技术人员初步鉴定,该挖掘机为假冒徐工集团商标的产品,该挖掘机由徐州市泉山区工商管理局先行行政扣押并交由徐工集团再次进行鉴定。经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设备序列号、发动机、回转马达、散热器、动壁等核心部件进行鉴定,确认该挖掘机系假冒徐工集团商标产品。3月13日,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泉山分局苏山派出所。3月14日,苏山派出所经泉山分局、经侦支队审核后对涉嫌销售假冒徐工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18年8月通过彭某某以徐州市亨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和贾某某分别出资35万元,以共计70万元的价格拍卖得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森田废旧物资一批,内有挖掘机动臂、铲斗等挖掘机零配件。当月,宋某某租赁许某某的徐州市骏科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用于放置物资,二人发现仓库内的物资可以组装一台徐工20吨挖掘机,不需要再投入较多资金。宋某某利用其平时修理挖掘机20年的工作经验,贾某某利用其在徐工集团挖掘机公司学习的技术和偷拍的徐工挖掘机图纸62张,两人共同在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丁楼村九组徐州市骏科机械有限公司院内,利用厂房内的航车及其拍卖得到的挖掘机零部件及其购买的发动机等零部件组装挖掘机,宋某某负责组装挖掘机的下车架和上车架的硬件组装,贾某某负责提供徐工挖掘机的图纸,并根据这些图纸来组装挖掘机的液压系统、结构件和薄板件(包括柴油箱、侧门、配重、转台、驾驶室的零件图和配件图等),二人共同仿造徐工集团XE240D型号挖掘机一台。2019年2月初,二人将该挖掘机组装完成,由宋某某将其从广州日丰配件谢某某处购买的假冒徐工集团XE240D型号商标贴纸一套,分别张贴在其制造挖掘机大臂、两侧及尾部,贾某某从徐工挖掘机厂内拿走一个空白挖掘机产品识别代码铭牌,并由二人刻字后安装在假冒的徐工集团注册商标的挖掘机上。该挖掘机制造成本约为25-30万元,二人试图以40余万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2019年2月14日,宋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以徐工XE240D库存新车的名义发布销售广告。直至该挖掘机被查获前,该挖掘机尚处于待售状态。

2019 6月26日,泉山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10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处理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3万元人民币;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23万元人民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本案由江苏省公安厅提供)

【分析点评】

本案的成功侦破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快速查处,得益于相关单位的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了地方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案件侦破过程中有两点值得借鉴:一是发挥行政机关多效职能,相互配合联合执法,有效固定犯罪证据。本案泉山分局苏山派出所与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及时发现标有徐工集团XCMG标识的挖掘机涉嫌侵权并对该产品及标识予以查扣,有效固定物证,为司法裁判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加快办案速度,及时止损,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联合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在发现涉案商品涉嫌侵权后,将侵权鉴定比对与侦查犯罪线索有序结合,高效快捷地确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侵权商品尚未销售之前及时制止打击,最大限度地为商标权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加大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推进了防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护航行动”,也体现了侦查机关严谨的办案作风和过硬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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