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七
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卫生院使用的标称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专利号:ZL201020642090.1”已失效。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初步查询,该专利权已终止,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华星公司获得专利的产品为“麻醉导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该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终止原因为“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该“麻醉导管”是“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一个“组件”。专利权终止后,华星公司继续在生产销售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1020642090.1”。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华星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之假冒专利行为。
【处理结果】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办案机关予以公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分析点评】
假冒专利行为并不必然侵害他人专利权,如本案当事人在其专利权终止后仍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自己曾经拥有的专利号,但该行为却存在欺骗消费者,扰乱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秩序,非法营利的问题,仍属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制止。
由于没有专利权利主体受到侵害,该类假冒专利行为往往需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发现或根据相关举报依职权予以处理。本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针对该违法行为快速核实相关事实,果断予以查处,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彰显了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效能。这也是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改革开局之年,我省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接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后,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