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经我局审核、公示,核准高邮市高湖蛋品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在其生产的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2月3日
索 引 号 | 11320000466009218D/2021-00017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1-0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核准高邮市高湖蛋品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经我局审核、公示,核准高邮市高湖蛋品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在其生产的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