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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苏专代案字〔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 泰州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2MA1XHNKW3C
主要违法事实

泰州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时,未依法履行基本的专利质量管理和监督义务,擅自将承接的专利申请业务交由未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撰写,默许专利代理师仅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权利要求的项数进行简单审核,忽视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造成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与实际审核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代理师不一致,导致当事人代理的1552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最终全部撤回,委托人委托当事人申请专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专利审查等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项“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第八项“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规定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一)警告;(二)处50000元罚款。
决定机关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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