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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苏专代案字〔202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 南京瑞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2598037712P
主要违法事实

南京瑞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二项“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69000元
决定机关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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