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产权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202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纠纷
多元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0-31 16:21 浏览次数: 字体:[ ]

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是保障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维护市场创新秩序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江苏始终将知识产权多元调解作为重要抓手,持续探索实践、深化机制创新。此次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征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创新性和时效性的举措,形成了“202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第一批)”,现予以公布,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类别,涵盖部门联动、区域协同、联合调解等多种方式,供各地学习借鉴,进一步凝聚合力,持续深化多元调解机制建设,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一)

 

泉州某贸易公司与南京某电商公司专利

侵权纠纷调解案

——跨省协作一揽子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侵权判定 赔偿损失 行政司法协作前置宣贯行政保护主动性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

泉州某贸易公司从专利权人处获得一项胸包类外观设计专利的普通许可,许可合同约定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专利的行为进行维权。泉州某贸易公司调查发现,南京某电商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故将南京某电商公司和相关平台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南京某电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在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司法协作背景下,2024年7月6日,法院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经行政裁决前置宣贯,泉州某贸易公司充分了解不同救济途径特点后,希望通过行政裁决方式,快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及时维护市场份额,因此主动撤回法院立案申请,并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1日立案,组成合议组进行处理。

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合议组经调查询问,发现泉州某贸易公司因相似事由,就与南京某电商公司关联的两家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已分别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尚在立案阶段。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人相同、涉案专利相同、被诉行为相似,并案处理有利于更高效地化解纠纷,在合议组的建议下,泉州某贸易公司撤回其在两地法院的立案申请,就与关联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一并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比对,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似。综合考虑南京某电商公司无主观故意、泉州某贸易公司获得经济赔偿的意愿等因素,合议组尊重各方意思,积极促进调解。

处理结果

2024年8月26日,经合议组主持,三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金额共计8万元人民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5日裁定三份调解协议有效。

解纷要旨

本案通过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协同联动,将专利行政裁决宣贯前置于司法立案环节,侵权纠纷在行政机关处理完毕后,司法机关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既充分发挥了行政裁决高效定分止争的优势,又提升了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执行效力,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该案涉及跨地区多主体侵权和网络平台侵权等情况,案情较为复杂,通过行政保护高效率、一揽子化解了关联纠纷案件。案件处理过程中,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调查取证,全面挖掘案件线索,仅用平均不到20天时间就成功化解纠纷,处理效率高,体现执法人员积极为创新主体服务的良好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推荐地区: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化解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二)

 

徐州某餐饮公司与9家餐饮企业商标权

侵权纠纷调解案

——“行政+司法”高效化解9起商标权侵权系列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服务商标 侵权赔偿 “行政+司法”联合调解“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徐州某餐饮公司是2枚餐饮服务商标权利人,有多家直营店及加盟店。徐州某餐饮公司经调查发现,宿迁市多家餐饮企业提供同样的餐饮服务,菜品也与其相同。徐州某餐饮公司认为上述餐饮企业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州某餐饮公司以9家餐饮企业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分别向两家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徐州某餐饮公司要求9家餐饮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批纠纷事实清楚,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因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遂优先考虑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9件纠纷委托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跟进指导。调解员收到材料后,经与徐州某餐饮公司前期沟通核实并梳理案情,认为该批纠纷主要争议点包括两个方面:1.餐饮企业在其店铺中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徐州某餐饮公司的商标权;2.赔偿金额标准的确定。调解员就上述情况告知指导法官后,法官围绕法律规定及类案裁判规则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化指导。

针对争议点一,调解员向餐饮企业耐心解释商标对比规则,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比对,经过比对9家餐饮企业认识到其使用的标识侵犯了徐州某餐饮公司的商标权,愿意配合调解。

针对争议点二,在确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因餐饮企业股东之间对于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遂邀请餐饮企业股东到现场共同参与调解。指导法官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案涉行为是否导致商标混淆误认、诉讼成本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及股东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从企业信誉、后续经营、合法经营等角度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股东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经过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9家餐饮企业当场向徐州某餐饮公司赔偿42000元并承诺不再使用案涉商标。收到赔偿款后,徐州某餐饮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解纷要旨

本案系餐饮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具有合法权益的商标引发的系列商标权侵权纠纷,涉及企业较多。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立“行政+司法”联合解纷机制,通过邀请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发挥其专业优势,促推纠纷依法高效化解。

 

推荐部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三)

 

通州区某花边辅料经营部与薛某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现有设计抗辩无效下的高效调解与赔偿平衡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 版权 现有设计抗辩 赔偿标准统一 司法确认 调解技巧

基本案情

请求人通州区某花边辅料经营部拥有名称为“花边(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XXXXXX),专利合法有效。2024年5月6日,请求人向南通(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维中心”)提出维权请求,投诉被请求人薛和兴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被请求人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否认侵权行为。

处理方式方法

快维中心收到投诉后及时将案源线索反馈至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当天立案受理,按照南通涉家纺类知识产权纠纷“快调速裁、简案快办”机制,确定了四个快调速裁“加速点”。首先,专利确权加速。依托快速维权中心专业优势,审查团队运用智能化检索系统,对案涉专利开展全面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检索与法律状态核查,确认专利权稳定性。其次,赔偿标准统一。依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专职调解员主动对接司法机关,梳理同类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判例,通过建立“司法裁判-调解参考”数据共享机制,参照司法机关赔偿标准、考量因素及裁量规则,确保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的赔偿认定与司法裁判尺度相衔接。第三,纠纷调解前置。案件审理时3天之内先行组织调解。调解员结合双方证据及执法人员调查结果,归纳出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被请求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贵州省版权局对案涉外观设计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该美术作品作为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二是案涉专利没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是否稳定;三是赔偿金额。针对争议焦点一,调解员及时进行释法,指出版权登记未公开发表,不构成现有设计抗辩,依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侵权成立。针对争议焦点二,调解员向被请求人释明,案涉专利是经由快维中心绿色通道申请,申请前经过检索,立案后审查员又对该专利进一步检索,确认专利权稳定。针对争议焦点三,请求人主张赔偿10万元(基于10万米产量),被请求人仅认可赔偿3000元(自认产量1800米),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明司法判赔标准及诉讼成本,降低双方心理预期,提出折中方案,平衡双方诉求。第四,司法确认固定,在纠纷双方就赔偿金额等争议焦点达成调解协议后,办案机关联合司法机关迅速启动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沟通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并赔偿1.8万元,投诉人撤诉。

解纷要旨

家纺是南通最具辨识度的产业地标和城市名片。针对家纺产品知识产权季节性强、周期短、维权难等难点问题,南通市在家纺快维中心创新建立商标、版权、专利等多类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模式,实现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全链条”“一站式”保护。同时,推行家纺产品侵权纠纷“快调速裁、简案快办”,在案件受理环节,设立24小时热线,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无阻;在调查取证环节,承诺在工作时段30分钟内、非工作时段9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取证;在案件处置环节,实现线上最快三天、线下最快一周处理结案,整体办案周期压缩50%以上

本案办案机关充分考量应季产品时效性因素,一是快速确权,确定专利权稳定性;二是快速判定,向被请求人阐明版权登记未公开不构成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与法律依据,并快速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三是协同联动,实现快速立案、专业判定与高效化解;四是赔偿平衡,建立“司法裁判-调解参考”数据共享机制,通过成本分析缩小分歧,结合司法标准促成合理赔偿;五是司法确认,引入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该案展示了南通市在家纺行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创新实践,通过创新机制、优化流程、强化协同,实现了家纺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高效化解,为家纺产业市场主体竞相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助力放大“南通家纺”品牌影响力。。

 

推荐地区:南通市知识产权局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南通(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四)

 

某光电公司与十余家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

纠纷调解案

——“合并处理、一并调解”化解批量商标侵权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商标权 侵权纠纷 销售假冒产品 专业调解组织 “合并处理、一并调解”工作思路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某光电公司系某商标的专用权人。因多家电器商行进货并销售假冒某光电公司商标的配件产品,某光电公司认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将十余家电器商行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该批纠纷标的额不大,争议事实较为清楚,具有调解可能性。因此,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专业调解组织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接收案件后,仔细审核某光电公司递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发现各案侵权事实基本一致。调解员与十余家电器商行逐一联系,各电器商行均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商行营业规模较小,销售盈利较低,某光电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力承担。调解员向法院反馈上述情况后,法院指导调解员采取“合并处理、一并调解”的工作思路,在各电器商行均承认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考虑到某光电公司在外地,现场开展调解有所不便,调解员提出可通过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视频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经过前期协调,调解员将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时间放在同一时间段,进行了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工作,调解员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立场综合考虑侵权危害程度、经营利润等因素。最终,某光电公司同意对赔偿金额让步,十余家电器商行在调解员的解释下也了解到如若进入诉讼程序将增加诉讼费等额外支出,以及被强制执行后的信用风险等。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十余家电器商行均与某光电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某光电公司撤回起诉,该批量商标侵权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解纷要旨

本案是专业性调解组织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批量纠纷中,常出现双方对侵权事实无争议,但仅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本案采取“合并处理、一并调解”的工作思路,有效一揽子解决了同一原告起诉不同被告的批量性纠纷。同时,充分发挥专业调解组织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在调解过程中通过释法明理,不仅成功化解了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降低了诉讼成本,还规范了商户经营行为,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实现了“止争”与“促治”的双重效果,为处理同类知识产权批量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推荐地区: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五)

 

某汽车公司与某汽配经营部专利权

侵权纠纷调解案

——“分段调解+刚柔并济”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汽车配件 侵权判定 联合调解 分段调解 专业调解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系国内知名汽车制造商,旗下多款畅销车型长期占据国内汽车销售榜单前列。此前,该公司曾投诉常州某汽配经营部侵犯商标权,后又发现该汽配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权利人通过公证程序完成证据固定后,向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依法责令被诉方停止侵权行为。

处理方式方法

一是协调联动查事实。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投诉后,迅速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依托“技术调查官介入+保护中心分析”工作机制,固定侵权证据,锚定纠纷核心,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两案的关联争议,追溯案件源头,引导合法维权。二是分段调解化分歧。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采取“分段调解法”:在调解前期,组建由“调解员+行业专家+技术调查官”组成的调解团队,研究剖析案件材料,出具侵权比对意见,释明涉嫌侵权情形;在调解中期,仔细检索在先案例,认真评估类案异同,形成类案判例赔偿标准,合理调整双方当事人预期;在调解后期,全面分析各方实质诉求,精准锚定各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考量经营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促成赔偿金额共识。三是刚柔并济防未病。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个案调解“抓末端、治已病”的同时,也在积极延伸服务职能“抓前端、治未病”,一方面通过柔性调解向当事人明法析理,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发挥行政刚性,与权利人共同监督侵权方现场销毁侵权库存,确保违法事实彻底消除。创新实践“柔性调解+刚性监督”联合解纷模式,刚柔并济,力求“防微杜渐、以案促治”。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汽配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万元,并由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部门现场监督销毁销毁5000余件案值逾百万的被诉侵权产品;某汽车公司放弃其他权利主张。案件处理周期仅79天。

解纷要旨

本案创新实践“分段调解+刚柔并济”双轨联动机制,通过三方面实现类案示范:技术精准化:技术调查官介入侵权判定,提升调解专业性;流程标准化:采用“分层协商+分段调解”模式,系统性化解争议;治理长效化:通过监督执行与侵权预警指导,形成“调解-执行-预防”闭环,彰显知识产权纠纷“治已病、防未病”的治理效能。

 

推荐地区: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六)

 

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音乐节运营方著作权

侵权纠纷调解案

——专业调解组织联合社会力量高效协同化解纠纷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侵权纠纷 表演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专业调解组织 协同调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某歌曲词曲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人,经调查发现,在常州举办的某音乐节活动中,主办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歌曲,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嫌侵犯了其享有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著作权。为此,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音乐节主办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处理方式方法

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法院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研判,并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常州市知识产权协会参与调解,发挥行业资源优势,精准对接音乐节实际运营方,从行业规范与法律责任角度深入沟通。保护中心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与法律专业知识,运用“背靠背”调解策略,组织多轮协商,了解原、被告双方核心诉求,并以类似判例为参考提出合理方案。保护中心与知识产权协会优势互补,通过对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专业解读,引导双方理性调整赔偿预期。

处理结果

经过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协会的共同努力,最终原告与音乐节运营方成功签署调解协议,运营方当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随即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解纷要旨

本案是专业调解组织联合社会力量高效协同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专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释法说理,制定调解方案,把控调解节奏。社会力量,比如协会、商会等,则可以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在调解过程中起到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双方优势互补,成功化解纠纷,实现了“止争”与“促治”的双重效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此次调解为文旅行业敲响警钟,主办方需进一步强化版权意识,通过完善音乐作品授权机制、规范现场直播版权审核流程、建立侵权投诉快速响应通道等措施,切实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既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也为行业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推荐地区: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七)

 

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包装材料有限

公司版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四步走”调解妙招化解纠纷

 

关键词

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域名盗用。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对大量视听作品拥有独占专有版权的权利人,经调查发现,某网站上提供了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视听作品在线播放服务,涉案作品达5件之多。原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查询平台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到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告认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诉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损失共计5万元,法院将案件委托给无锡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受理本案后,调解员经审慎审查,发现本案诉讼内容存在显著异常。被告系一家主营材料包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与网站视频播放服务领域并无直接关联,却在其公司官网上出现大量盗版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此情形明显悖离商业逻辑与行业常规,背后极有可能潜藏着不为人知的复杂隐情。为厘清案件事实,查明纠纷根源,推动调解工作高效开展,调解员依据法定程序,迅速与被告取得联系。在沟通中,被告言辞恳切,明确表示对于其官网上出现的盗版视频在线播放服务完全不知情,同时郑重声明公司从未主动提供过此类盗版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面对这一突发状况,被告显得颇为焦急与无助,主动向调解员寻求专业帮助,期望能够借助调解力量还原事实真相,妥善解决纠纷。在充分了解被告立场与诉求后,调解员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原告进行了如实反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核心问题展开进一步探讨。经综合分析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精准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具备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取证阶段,被告并非涉案网站域名的实际持有者。

围绕该争议焦点,调解员凭借专业法律素养与丰富调解经验,为被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一,建议被告全面梳理公司业务档案,查找当初与网站服务合作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仔细核查域名到期时间节点,并收集、整理与域名使用期限、权属归属等相关的佐证材料,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二,指导被告积极与域名注册商取得联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域名注册商提供涉案域名当前实际持有者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后续争议解决提供有力支撑。

与此同时,为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风险,理性参与调解,调解员依据文书裁判网公开的权威判例资源,精心筛选出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详细阐释。这些判例明确表明,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涉案网站备案主体信息,仅能作为初步参考依据,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查询时该网站的实际持有人。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深入剖析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走向及败诉风险,着重强调了败诉方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声誉损害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不利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处理结果

通过调解员的专业指导,被告积极搜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涵盖与网站服务商签订的正式服务合同,清晰界定了被告使用网站的时间与期限;经权威渠道查证的域名注册信息,证明涉案网站域名被某境外机构盗用归其所有;还有商务中国备案部发出的网站备案即将到期提醒邮件,从侧面印证被告对网站管理权限的变更。这一系列证据环环相扣、紧密相连,有力证明了在原告取证阶段,涉案网站已不再由被告持有,涉案网址上的视听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与被告毫无瓜葛。原告在充分研判证据及自身诉讼风险后,最终决定申请撤诉,一场潜在的激烈纷争就此平息。


解纷要旨

网络江湖暗藏“域名劫持”黑手,不少不法分子盯上刚到期域名,借机违法犯罪,让原域名持有者陷入无端纠纷,搅乱网络秩序。专业调解员此时化身“纠纷化解者”,施展“四步走”调解妙招:审慎核查异常,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悉心指导证据收集,为事实认定添砖加瓦;援引权威判例,让法律适用清晰明了;剖析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调解。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为解决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标准化的解决思路,同时商事主体应有所警惕,对于到期不使用的网站及时注销域名的备案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推荐单位: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调解组织: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