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指出要做好“土特产”文章,以产业振兴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则,对加强地理标志培育、保护和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于2023年制定出台《江苏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流程逐步规范,管理体系渐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有效扩大,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截至2025年11月,全省累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2826家。
2024年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新修订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审核公告等内容作出了最新规定。为贯彻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方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保持一致,需对我省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同时,现行《办法》自实施以来,也存在专用标志使用率不高、使用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监管-注销”全链条管理体系,提升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水平,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修订主要思路
此次修改以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流程、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准原则,主要修改思路包括:一是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要求,调整申请审核方式和流程;二是针对各地实际需求,增加公益性活动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审核流程;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和宣传指导,提升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水平。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使用申请与核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主体、使用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审核程序及专用标志下载等。
第三章“使用监管”,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用标要求、变更申请与核准、监管机制、监管内容、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监管信息报送等。
第四章“使用注销”,规定了注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的注销情形和程序。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相关链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