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知党委〔2016〕14号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工委《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精神,要求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自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党员于2016年底前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现根据通知和省级机关工委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要求。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各党支部(党总支)要把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作为学习讨论的重要内容,帮助每名党员了解党费交纳规定,引导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自查、带头整改。各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重要作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搞强迫命令。注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坚持“三不”,即不宣传、不报道、不议论,坚决防止负面炒作,确保专项检查平稳有序。
二、周密部署安排,积极稳妥开展。党费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党支部(党总支)要广泛听取意见,开展调查摸底,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于在2008年到2016年之间,党员组织关系发生变动的,补交党费工作统一由现所属党支部(党总支)收缴。
三、熟知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党费补交工作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各党支部(党总支)负责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各党支部(党总支)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收缴的党费单独上缴省局党费专用账户,不与2016年党费混合上缴。根据工作要求,注意如下事项:
1、2008年4月以来调入的党员,由本人到原单位党组织出具交纳证明和工资基本数据,并由该党员补交至现所属党支部。
2、2008年4月以来调出党员的党支部,需配合调出党员对党费补交相关资料和数据的调取工作。
3、2008年4月以来入党的党员,从党支部批准其入党的当月起开始交纳(补交)党费。
4、工资有调整(包括补发、扣发)的党员,应从调整当月起调整党费计算基数。
5、对党员调入、工资调整等节点的准确时间,由局人事财务部门根据需求提供基本数据。
6、党费交纳依据为《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常态长效。各党支部(党总支)要以此次党费工作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管理工作,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要着力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提高党费管理质量。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年度报告、公示、检查等制度,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
五、明确责任要求,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各党支部(党总支)应明确专人负责党费补交工作,并于11月24日前将本支部(总支)补交党费情况统计表报局机关党委核查汇总。开展专项检查完成情况,请于12月20日前报局机关党委,联系人:王忠,联系电话:025-83279977
中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