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从“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服务和专利奖励”五个方面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对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年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企业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园区的资助和奖励,同时,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支持力度。
在奖励范围方面,《办法》在保留对国家专利金奖和省专利一等奖的奖励基础上,增加了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二、三等奖的奖励。在专利资助申报兑付渠道方面,由原来全部到省知识产权局申报,调整为资助申请均可到所属的市级知识产权局申报,市负责申请受理、初审、汇总,省局负责审核、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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