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蒋有记”系南京老字号,主营牛肉锅贴和牛肉汤,曾在贡院西街12号经营,是夫子庙秦淮八绝之一,久负盛名。该字号由原告蒋玉友的祖父于解放前创立,后由其父亲蒋庆祺经营,文化大革命中店铺停业,1976年蒋庆祺以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身份退休。1980年,南京夫子庙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的前身恢复了贡院西街12号“蒋有记”餐馆的经营,期间虽然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经营地址多次变更,但该餐馆一直由饮食公司及其前身和饮食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清真奇芳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芳阁公司)经营,且经营一直处于持续状态。2004年,蒋玉友、饮食公司于同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蒋有记”商标。国家商标局决定通过抽签确定商标申请人,经抽签确定蒋玉友为“蒋有记”商标的申请人,后该商标于2011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蒋玉友认为饮食公司、奇芳阁公司等明知其享有“蒋有记”商标专用权,仍然一直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具体侵权行为发生地有两处,一是由饮食公司、奇芳阁公司经营的位于贡院西街12号的“蒋有记”餐馆,二是由奇芳阁公司实际经营的位于南京市升州路30号的“奇芳阁”餐馆。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南京夫子庙饮食有限公司、南京清真奇芳阁餐饮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使用“蒋有记”商标,赔偿损失5万元、维权费用5100元和其它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奇芳阁公司立即停止在南京市升州路30号“奇芳阁”餐馆使用“蒋有记”服务标识,并赔偿蒋玉友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同时驳回蒋玉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具有复杂历史渊源的商标或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难点与热点问题。本案中涉及的老字号商标等标识,相关当事人对于其品牌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且为善意使用,故在处理此类商标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充分考虑历史、政策等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为规范正常市场秩序,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继续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且不得改变原有标识和扩大经营区域及规模,在使用中还应加上适当标识,以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这也符合新商标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本案由江苏省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