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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等人侵犯技术秘密刑事及民事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5-29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介绍: 

  江苏巨能公司主要生产各类过滤机产品。明XX、陈XX、陆XX、吴XX、钱XX原均系公司职员,除陈XX外均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对巨能公司所有的技术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同时巨能公司对所拥有的技术信息采取了使用保密软件、专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等保密措施。陈XX、明XX离职后成立无锡森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松公司),陈XX通过巨能公司文员钱XX从技术员吴XX处,明XX从技术员陆XX处获得各类过滤机图纸,用于森松生产同类产品,遂引发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巨能公司被窃取的技术图纸构成技术秘密,损失合计金额为3397432.51元,并据此认定森松公司、明XX、陈XX、陆XX、吴XX、钱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森松公司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明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陈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陆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吴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钱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陆XX、吴XX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继续追缴森松公司违法所得。刑事判决生效后,巨能公司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0万元等。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森松公司、明XX、陈XX、陆XX、吴XX、钱XX立即停止侵害巨能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在涉案技术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森松公司、明XX、陈XX、吴XX、钱XX共同赔偿巨能公司经济损失3397432.51元,陆XX赔偿巨能公司经济损失3110779.78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犯罪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追责后,又在民事诉讼中被判决以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判赔额达到三百多万元。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刑事、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更体现在知识产权“三合一”框架下,通过刑事、民事系列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损失的有序衔接,对于提升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整体保护合力具有促进意义,也充分体现了“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对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整体司法保护水平的重要促进作用。 

  (本案由江苏省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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