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一、信息创造时代
二、信息化时代与“知识产权立国”
三、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制定
第一章 现状与课题
一、产业竞争力减弱令人担忧
二、建立知识创造的良性循环
三、竞争政策的重要性、对表达自由等的重视
第二章 基本方向
一、创造战略
(一)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的知识产权创造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创造、取得和管理
(三)为鼓励创造,加强教育并促进个人发展
二、保护战略
(一)迅速、准确的专利审查和复审
(二)版权的适当保护
(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四)巩固争端解决的基础
(五)加强国外和边境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利用战略
(一)促进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利用
(二)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利用
四、充实人才基础
五、建立实施体制
第三章 具体行动计划
一、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
(一)促进大学等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
1.促进着力于知识产权创造的研究开发
2.在评估研究开发时利用知识产权
3.为研究人员提供激励机制
4.确保获得知识产权所需的经费
5.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取得、管理体制
6.明确处理研究开发成果的规则
7.在知识产权获取方面提供程序上的支持
8.营造研发环境,改善研究设施等
(二)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
1.重新探讨职务发明制度
2.加强日本版Bayh-Dole制度
3.为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搞好基础建设
4.支持优秀信息作品的创造
5.支持优秀设计和商标的创造
(三)加强教育和研究,促进个人发展,旨在激励创造
1.培养研究人才,增进他们的流动性和多样性
2.促进知识产权教育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快专利审查、复审速度
1.加快专利审查
2.复审制度的改革
3.加速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审查
(二)发挥“专利法院”功能
1.集中管辖
2.增加专家参与,以加强法院人才基础
3.改进证据收集程序
4.完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
(三)加强损害赔偿制度
(四)加大打击假冒、盗版行为的力度
1.双边和多边措施
2.打击侵犯培育者权的措施
3.完善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边境措施
4.加强对假冒、盗版行为的国内规范
5.提高公众意识
(五)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和合作
1.加强旨在建立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
2.支持亚洲各国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执行体制
3.针对自由贸易协定(FTA)、TRIPS协议、海牙条约采取战略性对策
4.针对数字化、网络化制定适宜的国际版权规则
(六)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七)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1.积极保护有用的新创造物
2.适当保护基因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3.明确《专利法》对再生医术、基因疗法的处置
4.加强网络的版权保护
三、促进知识产权利用
(一)促进大学等单位的技术转让
1.大学等单位采用机构一元化管理
2.强化大学等单位的技术转让功能
3.完善与技术转让等相关的合同规则
4.鼓励促进技术转让
(二)企业战略性地利用知识产权
1.提高商业决策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且增强对专利权获得制度进行战略性利用的意识
2.公布知识产权信息
3.战略性利用外观设计和商标
(三)促进知识产权流通
1.确立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
2.加强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稳定性
3.保护信息作品的创作活动,促进信息作品的流通
4.促进研究样品等研究开发成果的流通
四、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国民意识的提高
(一)专门人才的培养
1.在法学院加强知识产权法等商业法律的教育
2.输送具有商业才智的技术型专家
3.充实代理人等专门人才,加强其作用
(二)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1.统一用语,统称为“知识产权”、“产业产权”
2.加强启蒙活动
3.进行知识产权相关调查统计
五、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实施
前 言
日本经济所面临的环境依然很严峻,需要通过提高日本的国际竞争力来进行社会和经济的复苏。要把科技、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创造成果,与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因而实现“知识产权立国”这一目标。为了朝着这一目标实施各项改革,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给出了日本政府有关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目标的基本构想。
一、信息创造时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其动力便是国民的勤奋以及重工业。化学工业的加强,特别是制造组装业方面的高产优质。日本生产体系是建立在引进和改良欧美技术、提高现场生产技术的基础上,并得益于日本强大的团队精神。
然而,亚洲各国凭借低廉的劳动成本以及生产技术的提高,正在迎头赶上,加之全球信息技术领域取得了很大发展,日本必须从过去的那种成功的经济模式中摆脱出来,并摸索出一条新的增长模式。亦即:使定位于制造组装业的经济模式向适合创造高附加价值的无形资产的体系转化。在制造组装业中,和谐的团队精神是重要的要素之一;在发明、艺术创造方面,则关键在于个人的自由创意。为了开拓日本光明的未来,有必要以重视各领域创造性的眼光,坚定地进行改革。这一改革,事关日本21世纪建设的全局。
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日本有必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增强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信息化时代与“知识产权立国”
所谓“知识产权立国”,就是要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崇尚发明与创造的国家。除了制造业之外,要将技术、工业设计、商标、音乐作品、电影等有价值的“信息创造”,亦即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基础的地位,以此谋求恢复日本经济社会的活力。为了实现这一战略,在重新构筑制造业基础的同时,还必须根据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趋势以及就业的流动性等特点,在政府、大学、企业、个人等各个层面刺激知识的创造活动,把由此获得的成果等作为知识产权加以适当保护,并且把具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有效利用起来,来建立一个经济社会体系。
同时,信息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诸如“信息”的仿制以及随意复制等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开发资金的回收发生了困难。若想使知识产权成为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基础,对信息时代的特点首先要有深刻的认识。
知识产权立国就是要大量创造知识产权并对此加以保护和利用,以此谋求日本经济和文化的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构筑起新的经济社会体系,必须对法律等各项制度以及官方和民间的习惯做法重新加以认识,寻找出应有的对策。作为行政机构来说,必须努力为初等和中等教育中有创造性的人格的形成、企业和大学中知识产权创造的战略性发展和专门人才的培养、以及旨在保护和利用优秀的发明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相关税制和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提供条件,必须不断加深自己是知识产权相关行政服务提供者的认识。而且,在其他众多的领域内也有必要着手改进,如司法领域的各项改革、在海外针对假冒产品和盗版等采取积极的贸易和外交对策等。
三、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制定
本大纲旨在复苏日本经济及社会,描绘出一幅通过进一步推动日本财富之源的知识产权创造以及对知识产权适当地予以保护和利用、创造日本经济社会活力的具体改革蓝图,指明了走向“知识产权立国”的途径,并且表明了政府要开拓日本光明未来的决心。与此同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也要求所有国民的理解和参与。今后直至2005财年,政府将根据这一大纲,集中而有计划地推行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的各项改革。
第一章 现状与课题
一、产业竞争力减弱令人担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从欧美引进基础技术,在对其改良及用其过硬的能力对生产现场进行必要改善的基础上,向世界提供廉价而优质的大批量产品,取得了历史上引以为自豪的繁荣。然而,由于受近年劳动成本提高等原因的影响,附加价值低的产品及服务方面的竞争力优势正在迅速丧失,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减弱越来越令人担忧。目前,为打消这种忧虑,人们要求建立新的国家战略。
尽管日本产业处于一种持续不景气的状态,这在汽车和精密仪器领域尤其明显,但仍有不少企业依靠原来的技术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很高的产品与服务的份额。同时,在动画、游戏软件等信息产品产业(原文为content产业)方面赢得了国际上很高的评价。
日本经济社会的现状是资源匮乏、劳动成本高,恢复活力的战略也只能从知识产权立国着眼,将优秀的发明、制造技巧、工业设计、商标、音乐、电影、广播、动画、游戏软件等的创造、保护和利用提高到战略性的高度,以此创造出财富。
19世纪末,首任商标登记所所长、专利所所长高桥是清视察美国时,在美国的专利局等部门目睹了相关的各项机构以及专利律师的工作模式。他在自传中写道,有句话曾给他深刻的印象:“在美国,知识产权在各种财产中最受到重视,日本也应加以保护”。
在21世纪,日本更应该通过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寻求经济上的出路,当务之急便是完成相应的构想。本大纲是用适当的方式推行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开发这项产权并让它成为国家财富增长之源这一战略的具体体现。一旦建立知识产权的机制及营造出对知识产权予以确切评价的环境,而且知识产权得以流通并为社会所广为利用,便可通过再投资,进而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在知识创造循环方面的改革是日本今后的发展所不可欠缺的。
在21世纪中,为了继续确保日本在世界上许多工业领域及文化的先锋地位,必须要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作为日本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且要尽早实施针对该目标的一系列措施。
二、建立知识创造的良性循环
“信息”与“物质”不同,它具有极易模仿的特性,而且利用之后并不会被消耗掉,因而很多人可以同时加以利用。而知识产权也有其特性,即若得不到利用其价值便会明显贬值,对建立知识创造的良性循环来说,构筑保护与利用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想使信息成为21世纪日本的重要财富,仅通过法律条文对信息加以保护是不够的,还有必要通过司法等予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在切实有效的体系没有确立、通过合同和技术开发等无法取得适当的回报的情况下,不仅会对开发独创性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产生不良影响,即便有了独创性成果,人们也会秘而不宣,其结果势必导致相应的财富减少。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通过构筑基于信息之特性的保护与利用体系应该能够形成知识创造的一种更大的良性循环。
为创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搭建平台,对知识产权予以高度保护和广泛应用,然后通过再投资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权。这样一种知识创造的循环若能够进一步扩大的话,智力财富必将带来巨大的利益,强有力地带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然而,在知识创造的循环方面,日本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以专利为例,日本的企业热衷于专利申请,国内申请量在世界上名列第一。另一方面,尽管全球性竞争很激烈,现在向欧美提出的专利申请却很少。不仅仅是专利申请,除此之外还有一点令人不安,即在专利申请之前的研究开发阶段,战略性考虑并不充分。在大学,近年来通过技术转让机构(TLO)的活动等,对于专利的取得和技术转让的意识有了提高,但是其水平尚不及美国。
专利审查的速度也比不上美国。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面也存在着改革的余地。不仅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程序方面需要改进,同时也有必要建立起一种着眼于加强诉讼外纠纷处理手段的机制。此外,充实人才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知识创造良性循环也是极其重要的课题。
三、竞争政策的重要性、对表达自由等的重视
强化知识产权是信息时代的必然,作为国家来说当然应该加以推动,但权利的强化同时也伴随着一些弊端,如因为垄断或滥用优势地位破坏了竞争的原则、知识产权与主张自由表达等现代社会所存在的基本价值观相抵触,等等。今后,在强化权利的过程中出现这些弊端时,有必要迅速将其去除。
《反托拉斯法》等法律应消除竞争中的弊端,必要时还应进一步加以强化。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地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这种适用引起竞争,其结果是推动新产业的发展。日本也应该制订出均衡而适当的对应措施。
知识产权法是一项对信息的独占性利用予以认可的制度,但过于保护有可能会与学术自由、表达自由等现代社会所存在的基本价值观相抵触。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必须对这些基本价值予以留意,同时建立起一种均衡的制度。
大学除了要进行教育和基础性研究以外,同时不能忘记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这一期待有所回应。
第二章 基本方向
知识创造的循环分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以及构成其基础的“人才基础的充实”这4个层面。基于上述的现状,今后将在这4个层面上分别采取战略性的对策,以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
一、创造战略
(一)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
素有“象牙塔”之称的大学必须自觉地向创造知识产权的体制转化。在现在的大学,尽管有优秀的发明,但为其获取知识产权并将该成果还原于社会的体制尚不健全。不仅如此,教员虽然对研究很热心,但对于将其成果还原于社会这一点不大关心。近年来成立了不少TLO,这种状况多少有些改变,但比起美国来还有很大差距。
由于资金有限,单靠企业进行基础的创新性研究还是十分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取得可以获得基本专利的突破性革新以及创造出新技术和新产业给予越来越大的期望。因此,这些机构有必要推行全球竞争性研究开发,并且以更快的速度创造出知识产权创造循环。不仅如此,还必须建立起一种体系,使创造出成果能够转化为权利,并且最终还原于社会。建立起这样一种体系对扶持大学的风险企业大有益处,并且有助于经济的复苏。为此,本着实用的目的,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应该携手承担一些优秀的项目,而且从从事研究的阶段开始,就要对经济社会方面的应用价值做到心中有数。与此同时,还要创造出一种可将专利信息应用于研究开发,并获得新的专利的环境。除此之外还有一点也要顾及到,即: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有的时候研究成果未必一定要优先转化为权利,让整个社会享受这一成果也许更有助于科技的进步。
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者并非仅出于获得报酬的目的从事研究,然而,如果他们的成果没有得到认可,他们也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应该让众多的年轻人认识到研究人员的伟大,否则日本未来的下一代人将不会钦佩研究人员。应该让人们认识到,棒球、足球等体育明星固然打动了许多人,但研究者和发明者也在创造伟业,他们是日本社会的希望和潜力之源。
在对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者的业绩进行评价时,知识产权的创造及其成果的转让以及相应的普及活动方面的业绩也应考虑在内。在国立大学等成为法人的情况下,基于知识产权的组织归属原则,我们应给发明者丰厚的回报,以补偿他们的研究成本。
(二)企业的战略性知识产权的创造、取得和管理
日本的专利申请数量在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的,但它们几乎都是私营企业所为。但是与欧美相比,许多申请比较重视国内,在外国的申请比率很低。特别是生命科学等尖端技术,它本是国际竞争力之源,但该领域的专利申请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不够充分。对于日本未来的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要有全球性竞争意识,并从战略的高度制订相应的对策。作为政府来说,不仅要督促企业迅速采取对策,推动高质量发明的出现,并使其发明的专利立足于世界;同时还要有充分的准备,比如,完善日本版的Boyh-Dole制度。
至于职务发明制度,要进一步鼓励企业内研究者的发明,并要争取在2003年度内就如何通过早日稳定有关权利关系,来加强企业竞争力形成一致意见。
(三)为鼓励创造,加强教育和人才培养
与尖端的技术革新相关的基础发明在日本源源不断地涌现,是日本经济社会活力的源泉,而其基础便是人力资源。首先,有必要培养出能够创造出色的知识产权的人才,当务之急则是从初等、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采取一整套的对策来推行激发创造性的教育,以使世界级的研究者能够不断涌现。在动画和游戏软件方面,日本有能力创作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评价甚高的作品,必须巩固这一基础,保证今后也能够向世界提供这类优秀的数码信息作品。为此,从较早的小学阶段起,我们就应该推行重视自由思考、重视独具匠心的教育,此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还应开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教育,创造出一种尊重独创性与个性的文化环境。尤其是从担负知识产权创造重任的人才的培养以及基础发明创造水平的维持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充实初等和中等教育,推行对创造活动的崇尚。
在大学和研究生院,一方面要有意识地培养富于创造性的研究者,同时也要努力为年轻的研究者独自从事研究创造条件。为了活跃研究开发活动,研究机构可以引进任期制,在用人的问题上也可以扩大公开招聘的范围,促使研究人才的流动。一些新兴的研究对日本的科技振兴至关重要,但这方面的人才缺乏,还有一些领域需要加强产业的竞争力。为了巩固日本在世界上的地位,国家有必要培养一些适合于这些领域的人才。另外,还应该研究一下如何才能使富于创造性的研究者能够在大学乃至产业界、公立研究机构等各个部门焕发出自己的活力。
二、保护战略
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细致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为此,无论是其制度本身、相关的行政机构,还是法院的实际操作,都必须便于利用、具有让利用人信赖的专业性和稳定性。行政机构和法院作为支持知识产权立国的服务提供者,有必要加深认识。另外,日本要对日益加快的技术革新和日益激化的国际竞争予以回应,并在国际水平下适当保护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
(一)迅速、准确的专利审查和复审
专利申请量的剧增是世界性倾向,世界各国的专利局都在改善审查体制,但人们十分担。已审查期限漫长会影响专利权的确立和行使。在专利审查程序方面,根据利用人的需要授与准确而稳定的权利,同时建立审查期限的国际标准,这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目前最为迫切的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在迅速、准确审查方面至少不逊色于国际水平,要在2002年度内制定至2005年的计划,进一步提高效率,实行包括改善审查体制在内的综合性对策。为避免各国的重复审查,要谋求审查互助,同时要通过专利法、专利审查标准的国际协调推进相互承认,最终实现世界专利制度。为此,作为实现世界专利制度的第一步,应该在2002年之内,在日美专利局的合作下,对向日美两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就检索结果、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开始研讨。
另外,对于复审制度,也有必要就其制度和实施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通过迅速而准确的判断来减轻纠纷处理的负担。关于私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要探讨必要的策略,以促进基本态势的转变,要从追求量的增加改变为从经营战略出发追求高价值的发明创造。
(二)版权的适当保护
关于版权制度,要探讨信息技术普及情况下的保护之应有状况。数码信息今后将成为极为重要的财产,其最大的特色是复制、改变十分容易而且便宜。计算机程序、音乐、电影、播放节目、动画片等数码信息如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数码作品(原文为digital content)产业就难以形成。从国际范围来看,日本的《版权法》在应对信息技术等方面处于很高水平,对于数码作品也给予了保护。但是,当数码化的信息脱离其介质棗书、唱片等有形物体而流通时,最为典型的就是在国际互联网上流通,就会发生可以复制、加工、发送信息的情况。由于信息利用人很多,即使拥有权利,事实上要行使权利也极为困难,确保行使权利的实效性已成为一大课题。在这一新的情况下,今后要确立适当保护数码作品的机制,开发有效的保密技术,改善诉讼制度,建立顺利处理权利的合同制度等,以保证行使权利的实效性,实现平衡权利人和利用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在日本企业活动中的重要性正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商业秘密泄漏给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例子也在增加,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力。为此,要探讨加强针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措施,也要采用罚则(探讨时也要顾及抑止人才流动等会伴随产生的问题),要向2003年的通常国会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法案。
另外,在日本,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人们意识中十分深刻,如在审判中商业秘密被公开,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因此,现实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诉讼很少。审判公开是宪法的要求,但对这一问题视而不见,就不能在审判中适当地保护商业秘密。在目前商业秘密在产业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以使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近似于欧美。
(四)加强纠纷处理的基础
发生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时,最后的去处就是法院(司法)。对司法的信赖正是日本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支点。司法救济适当、可靠,就有助于预防侵权,也会有益于知识产权的利用(许可谈判频繁进行等)。为此,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诉讼,充实程序和体制使之对专业性、技术性事项能进行充分的审理,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如以2003年的通常国会为目标,提出建立实质上的“专利法院”所必要的法案。为此,要在已经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探讨之外,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进一步强化对策。具体来说,在专家参与方面,除一般的专利委员制度之外,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东京地方法院等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部配备的调查官制度。
另外,在改革诉讼制度的同时,要加强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
(五)加强国外和边境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外的假冒产品、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给日本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人们担心,如果放任不管,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今后日本要实现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发展,就不能放任国际市场上技术、外观设计、商标等的模仿和音乐、电影、播放节目、游戏软件等的违法复制(盗版)。因为既有需要大规模、有组织的工程进行生产的假冒产品,也有个人只要有计算机就能制作的盗版,因此就要思考反侵权的有效对策。作为政府要注意这一特性,对发生侵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强有力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行使世界贸易组织(WTO)创立时生效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协议中所允许的权利。特别是WTO的成员方大量制造和流通模仿产品时,要最大限度地利用WTO的审议制度,努力监视侵权发生国的制度及其应用;同时,对非WTO成员方的国家也要通过两国间的谈判,迫使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把在国外生产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有效地阻止在边境,至迟在2004年之前就要对边境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法律制度及其应用。
要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讨论,努力加强反假冒产品、盗版的对策。另外,也要努力加强日本在外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在开展这些工作时,也要积极利用驻各国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日本贸易振兴会(JETRO)等政府相关机构,要以坚决的态度进行双边谈判和多边协商,以保护日本产业界和国民的利益。
世界规模的竞争激化和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与之相适应,要求各国的制度相互协调。为此,要通过双边、多边的框架,建立新的国际规则,推进对发展中国家改善制度的支援。
三、利用战略
(一)促进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利用
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应该承担的作用是:开发出企业难以研究开发的创造性发明并将其还原于社会。但大学等没有能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要实现知识产权立国,建立充分发挥这一作用的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从培养优秀的风险企业这一观点来看,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也应该更大地发挥其作为信息基地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日本大学的专利申请量和获权量虽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大学的技术许可数量大约只有美国的百分之一,大学的专利获权量大约是美国的二十分之一;日本大学的知识产权工作还需要大大改善。大学应该进行果敢改变,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创造出杰出的发明,吸引富有活力的风险投资,并且通过对尖端技术的利用开发出新的竞争产业。为此,与技术转让机构(TLO)相合作,于2003年之前要开始在全国数十所主要国立、公立、私立大学中设立“知识产权本部”,并加强及回顾知识产权的获权和开发体系。
(二)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利用
目前,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正在转向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比重不小。但在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不少人只要不发生诉讼等纠纷,就并不十分关心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改变这种轻视产权的意识极为重要。特别是要将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作为产品、服务实业化,在社会上有效使用,就要对实业的中坚力量棗中小企业、风险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利用给以支援。为此,积极发布大企业不曾使用的知识产权,鼓励中小企业对其进行利用,这对整个经济社会极为有益。要为这样的知识产权流通营造环境。
金融机构也不能只就土地、设备等企业财务表中记载的可见资产来评估企业的价值,也要积极开展以知识产权为抵押提供资金的工作。为促进这一工作,必须尽快确定适当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对没有充足的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风险企业来说,技术和创造技术的人才是其惟一的资产。如果知识产权的相关活动没有被充分公布,而且企业所潜在的价值也没有被金融机构所准确评估的话,具有发展可能性的企业也得不到充分的资金供给,其结果就有可能是其技术不被社会所用。
另外,在日本,由于合同制度在创造和利用知识产权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妨碍版权作品顺利流通。为了促进版权的顺利流通并为人们积极利用(包括那些个人的创作),应该重建合同制度和权利人意思表示制度。
四、充实人才基础
人是各种制度的支柱。要实现知识产权立国,除了要培养创造知识产权的中坚人才,还要培养提供获权、处理纠纷、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等高专业性服务的专家。美国的司法判断有许多都成了国际典范,除了美国是世界最大市场之外,很大原因是美国有许多专业水平高、具有真知灼见的法律界人士。相对而言,日本的律师、专利代理人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素质上都明显滞后于他们的外国同行,这种状况需要大力改善。
目前,正在为计划于2004年4月开始接收学生的法学研究生院加紧设计制度,为了加强法学院的知识产权教育,人们期待着以知识产权领域为重点的法学研究生院的诞生。要培养擅长知识产权的法律人士,就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等与商业相关的各种法律的教育。为了鼓励一些专长于知识产权的法学院的建立,有必要设计一种能使各法学院发挥独特性、多样性的制度,如将知识产权法等与商业相关的法律领域作为新司法考试的选择课目等。有了这样的环境,擅长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人士自然就产生了。
另外,为了让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创造的知识产权作为实业开花结果,需要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具有远见(从技术研究开发到实业化的预测)、管理能力和知识的人才。但日本这样的人才并不多。我们必须通过创设美国的管理与技术(MOT)那样的技术管理专门课程、加强对技术类学生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来努力培养人才,同时努力建立TLO等体制,扩大其活动余地。
五、建立实施体制
为了用快速和统一的形式推行中央政策,并考虑到许多行政机构参与了日本知识产权立国大纲的创建,在首相的领导下召开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该会议在整理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之后还必须为其切实顺利地实施而建立体制。为此,至迟在2003年的通常国会之前,在经过必要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规定了下述内容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将激活知识产权循环的理念作为国家目标,设置“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暂定名称)”,该本部在相关府省的合作下具有切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强有力的职能和责任。
第三章 具体行动计划
以2005年为目标,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方面,以及在支撑上述各项的人才基础方面,要集中地、有计划地攻克下述课题。另外,在今后改革的过程中还可以追加和充实应该研究的课题。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从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及企业等的研究开发中增加知识产权的创出对实现“知识产权立国”极为重要。为此,重要的是要促进研究开发整体水平的提高,要根据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促进创造性研究开发以开发出与主干技术相关联的专利的同时,增加研究人才的流动性和多样性,完善研究设施等,搞好环境以支持创造性研究开发。
(一)促进大学等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
1.促进重视知识产权创造的研究开发
1)促进大学等科研单位的重视知识产权创造的研究开发
在2003年度以前建立研究开发制度,该制度将贯穿基础性研究阶段到研究成果的应用、技术转让,以便在企业的参与下在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战略性地、集中地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利用活动;
基础研究将产生成为知识产权之基础的研究成果,带来支撑经济的技术进步,如革新性技术等。对于这样的基础研究,从中长期的目标出发,在继续推进的同时,在2002年度以后将增加科学研究经费补助金等研发资金,以谋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在2003年度以前完善系统收集研究信息的体制,加强大学、学术协会等发布研究信息的职能,完善促进研究信息国际流通的机制,以促进研究开发成果以及研究论文的流通。
把向社会介绍研究内容及其成果作为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在这些机构进行研究的各位研究人员的基本职责;在2002年度以后,要通过公开展示、公开讲座、国际互联网和学术协会等,增加研究机构的信息收发机会,加强国民与研究人员等的双向交流。
(以上工作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2)研究开发中的专利信息利用
为在研究开发的实施阶段也能有效地促进研究开发,日本政府将在2003年度以内完善检索环境,要将检索论文等系统与专利检索系统相连接,使研究人员能很容易地检索专利信息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信息;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民间专利信息联网服务检索工具及文献数据库。另外,从2002年度开始,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以及与科学技术政策相关的政府部门及代理机构在政策的制定和评估时将战略性地利用国内外的专利信息,在选定重点研究课题时也要从专利信息角度充分考虑研究成果产业化的可能性。为此,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等在利用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调查、分析方面要加强与日本专利局的合作。(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在评估研究开发时利用知识产权
1)制定、应用评估指南
在2002年度中各省(部委)将根据“有关评估国家研究开发的纲要性指南”(该指南把利用专利等的状况作为评估项目的一个例子)制定评估研究指南,在推进评估(其中包括对研究人员业绩的评估)的基础上,将努力把获取专利的情况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作为评估指标来利用。要谋求尽早在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应用和准用这些评估研究指南。但对于有些研究也不一定要优先考虑成果的权利化,也要考虑到这样的情况:有时让社会来享用整个研究成果会更有助于科技的进步。(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相关府省负责)
2)在公众捐赠研究经费的申请表中加入知识产权栏目
对于科学研究经费补助金等公众捐赠的研究经费,政府将要求申请人在各种申请表中填入申请人获得专利的情况等,并根据对申请人创造的知识产权及他们发表的论文的评估,来选择研究课题。在2002财年可能出台针对个人补助金系统的目的和功能的措施。(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相关府省负责)
3.针对研究人员的激励机制
到2002年末,政府将制定国立大学(包括大学联合使用的研究机构)通用的以撤销上限和增加额度为主要内容的发明补偿金规则;同时,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和研究开发型独立行政法人在各自制定规则时,要规定给发明者个人支付适当的发明补偿金。另外还将建立多种激励机制,如根据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业绩优先分配研究经费等。(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4.确保获得知识产权所需的经费
1)确保申请、维护专利等相关费用
为促进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及TLO等单位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化,2003年度内要努力确保今后(国立大学法人化后)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费用、代理人费用、向国外申请及国际专利(包括PCT)申请费用、专利维持费等必要经费的充足。
在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前,也要通过TLO推行个人的专利权,要尽力帮助获得向国外申请的费用及国际专利(包括PCT)申请的费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针对大学等单位的专利相关费用措施
政府要适当处理好一些已转化成独立行政机构的研发型特殊法人及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所需要的专利相关费用,及现存的独立行政机构的专利相关费用,并要在2002年度中得出结论。(由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5.培养知识产权获权、管理人才,完善体制
1)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为从研究开发的实施阶段就挖掘知识产权并权利化,要从2002年度逐渐在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使用专利代理人和民间专家,同时加强产一学一官的联合职能。将与TLO合作,在2003年前,开始在全国数十家大学率先利用民间人才(如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本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提高研究人员和行政职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为提高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意识,提高行政职员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在2002年度以后要向大学等单位派遣专家,同时举行各种有关知识产权的讨论会。(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6.明确处理研究开发成果的规则
1)明确研究时的共同发明人
2003年度中,大学发明委员会要在各大学发明规则中写明:要明确共同研究人(包括学生),并要使其广为人知;同时在申请时明确各发明人的贡献程度。(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研究开发成果等的适当管理
关于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及TLO等的研究开发成果的处置(包括研究工具、研究材料在内),要在2002年度中就其归属、促进研究开发时的广泛利用、产业利用等问题明确规则,并彻底广而告之。(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7.在获得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提高支援
为向战略性专利的申请、获权提供支援,加强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同时为向利用论文的申请提供支援,在2002年度中要在大学、TLO中普及特许厅制作的个人机申请软件。(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8.创造环境,改善研究设施等
2002年度以后,要改善正日益变得老朽、狭隘的大学等单位的重点设施、设备,以创造环境,开发出创造性研究开发成果。与此同时,要加强与地方公共团体、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以及研究开发独立行政法人的合作,以促进教育与地区相融合,培养适合地区需要的人才,促进产学宫联合和旨在创出新工作的研究开发活动。还要就与地方公共团体等的关系、必要地放宽限制、有关企业向大学捐助的税制措施等与改善环境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总务省、财务省、相关府省负责)
(二)促进企业等的知识产权创造
1.重新探讨职务发明制度
1)重新认识职务发明规定
在2002年度中对企业的实际状况、企业职工阶层的意识、各国制度及实际状况等进行调查。根据这一调查结果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从确保给发明人的研究开发以激励、减轻企业专利管理成本和风险加强日本产业竞争力的观点出发,对修改与否、修改的方向(如果修改)进行讨论,在2003年度中得出结论。(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明确发明人的定义
在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企业以及这些单位的共同研究的研究开发现场,有许多研究人员参与研究,由此产生了确定发明人困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在2002年度之后,要对国内案例、各国的案例、各国是否有判断指南等进行调查,总结调查成果,明确判断标准。(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加强日本版Bayh-Dole制度
1)日本版Bayh-Dole制度的彻底利用
产业活力重创特别措施法(即所谓的日本版Bayh-Dole制度)第30条规定:受国家和特殊法人之委托研究开发所得的成果棗知识产权可归属于受委托人。2002年度内要取消该条款中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该条款将适用于所有委托研究开发的预算项目。(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增加对日本版Bayh-Dole制度的利用
美国的Bayh-Dole制度在促进产学宫联合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鉴于此,拟采取下述措施,以便使日本版Bayh-Dole制度在日本也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通过适用日本版Bayh-Dole制度使知识产权归属于大学,从而促进大学的专利一元化管理和利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关于政府软件的承包开发等软件开发工作中伴随其开发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要根据民间的合同习惯来探讨,在2002年度中得出必要的结论。(由综合科学会议、经济产业省负责)
美国Bayh-Dole制度规定:向在国外生产的第三者许可独占性实施权时,行政机构要进行审查。为此,为获得同等效果,日本版的Bayh-Dole制度在应用中,向在国外生产的第三者许可独占性实施权时,在2002年度之后也要采用行政机构视需要进行审查的制度。(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3.为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搞好基础建设
2002年之后,特许厅将向民间专利信息服务从业人员逐渐以更容易利用的形式提供特许厅拥有的数据,一方面以回应国民对专利信息检索的多种多样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专利信息服务具有更高的附加价值。另外,特许厅将就专利电子图书馆更新机器,以一般公众的标准性使用为基本来改善访问条件。
特许厅在2002年度中开始就包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的四大重点领域在内的八大领域公开更为丰富的专利申请情况(公开量、授权量),其中还包括在美国、欧洲的授权量。(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4.对创造优秀信息作品的支援
1)振兴媒体艺术
进一步振兴值得日本引以为荣的综合艺术棗电影、动画、计算机制图等媒体艺术,2002年度中要就重点增加对电影制作的支援、促进人才培养、电影胶片数字档案化的尽早实现和利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并在同年度中得出结论。(由文部科学省负责)
2)信息作品创造者的培养
在2002年度,将综合性地推进开发信息作品制作基础工具、支援信息作品制作、通过产学合作培养创造者等政策。(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负责)
3)促进创造战略性领域的信息作品
依靠它民合作,为促进播放用信息作品、教育用信息作品等宽带信息作品的制作和流通,2002年度以后要实施实际试验,并通过促进改善信息安全、准确流通的环境,为创造出适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作品提供支援。(由总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002年度以后,要对信息作品制作的人才培养提供支援,以促进优秀信息作品(如播放节目等)的创作。(由总务省负责)
5.支援创出优秀的设计和商标
为促进创作富有魅力的设计、创出商标,要讨论促进有效利用特许厅所拥有的外观设计、商标信息的方针,并在2003年年底前拿出成熟的方案。(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三)加强培育创造性教育、培养创造性教育研究人才
1.培养研究人才,增加研究人才的流动性和多样性
随着国立大学的法人化,为增加教师的流动性和多样性,在中期计划中要作出明确规定,大学要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采取具体措施,诸如积极采用任期制和公开招聘制度,在聘用时要考虑聘用其他大学和民间人士、外国研究人员、女研究员等。(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负责)
2002年以后,要根据综合科学会议制定的“关于增加研究人员流动性的基本方针”,在各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尊重各自判断的同时,就任期制及公开招聘制度适用方针制定计划。(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从促进日本研究人才整体流动的观点出发,将继续对博士课程结业人员和曾就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在获得实务、实践能力方面提供支援,以使民间能聘用这些年轻的研究人员。(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负责)
要培养知识渊博,专业性强,既活跃于大学、公共研究所,也活跃于企业的研究人才。要就培养的方案进行广泛讨论,并在2003年度早期进行总结,以实现这一目的。(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负责)
2.促进知识产权教育
1)促进针对儿童、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
在2002年度之后,要通过提供有关启蒙知识产权意识、阐述创造之重要性的教材和课外读物等来促进初、中等教育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同时,要通过举办面向教职员的知识产权制度讨论会,研究知识产权教育的方法、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由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对大学生普遍推行知识产权教育
2002年度之后,要提供能在大学课堂上利用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教材,派遣讲师等人才,促进开设面向一般学生的知识产权课程;与此同时,要充实大学的知识产权讨论会内容,以便使学生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由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快专利审查、复审速度等
1.加快专利审查
由于申请实质审查的期限缩短,估计目前至2005年度期间实质审查申请量会急剧增长,要在2002年度内制定出计划,以便在2002年度之后通过实施这一计划,在维持审查质量的同时能防止审查时间变长,并努力缩短审查时间。为此,要采取综合措施,如完善审查体制,进一步提高效率,确保必需的审查员数量,委托外单位检索现有技术,积极利用具有专业知识的审查辅助职员,又如通过对企业的启蒙,改革日本的申请、实质审查申请的结构。
2006年以后,要以世界最高水平的快速、准确的审查为目标,进一步提高效率,并努力完善审查体制。
在2002年度内要使优先审查制度的修改彻底广为人知,同时要完善体制,使之能应对优先审查(来自风险企业、中小企业、大学的优先审查请求和就与外国相关申请、与实施相关申请提出的优先审查请求)的增加。
作为推进政府电子政策的一环,要在2004年度末实现国际互联网上查阅专利等申请文件及各种程序中的文件。
(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复审制度的改革
为了简化复审制度,使之合理化并加强其作用,要就异议制度与无效请求制度的关系、订正复审制度的现状、复审与撤消审查决定诉讼的关系等进行研讨,向2003年的通常国会提出所需的法案。(由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为了合理地解决纠纷,要就侵权诉讼中的无效判断和无效请求审理的关系,包括以一次性解决纠纷为目的策略等,从广泛的角度(包括从审判程序现状)展开讨论,于2004年年底拿出结论。(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缩短植物新品种审查期限
为方便申请人,通过建立品种登记工作程序的电子系统,于2003年之内实现通过国际互联网办理申请手续。
通过建立栽培实验实施机构的体制,使审查达到能够应对新品种育种动向的高水平,在2005年之前将平均审查期限缩短到3年。(由农林水产省负责)
(二)创造出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
1.集中管辖
努力在2003年的通常国会上提出所需法案,对于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相关的诉讼案件,由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使东京、大阪两地方法院的专门部门发挥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负责)
从加强知识产权诉讼综合处理的观点出发,在2004年年底之前,就加强高级法院的专门处理体制的方针,包括将高级法院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等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集中到东京高级法院一事,展开研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负责)
2.增加专家参与,以加强法院人才基础
为强化和扩大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的作用,要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探讨诉讼程序中具体如何采用新的制度,如让法官以外的专家参与审判、支持法官;要在2004年年底前得出结论,其中包括加强和明确法院调查官的作用等问题。(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加强证据收集程序
为使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举证更为容易,在2005年之前要进行综合性的探讨,探讨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性来进一步发挥证据收集程序的作用,也探讨有关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在宪法的审判公开原则下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4.加强审判之外的纠纷处理
从提供众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手段洪人们选择的观点出发,要求日本律师联合会、日本弁理事会(代理人协会)等单位的相关人士在2005年度之前就强化替代性争端解决(ADR)机构的作用、搞活这些机构开展讨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三)加强损失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侵权得利”的社会中摆脱出来,在2005年之前要就最好的损失认证制度之应有状态进行讨论,并得出结论。(由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四)加强针对假冒产品、盗版的对策
1.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采取措施
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沙F观设计权和商标权的假冒产品和侵犯版权的盗版等,在注意其知识产权侵权特征的同时,要采取下述措施。
1)为保护日本产业和国民的利益,2002年度之后要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加强做侵权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工作;
2)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相合作,努力加强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另外,还要与版权相关团体、“信息作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暂定名称广(信息作品产业以采取监视侵权实际状况、诉讼等对策为目的而设立的民间组织)建立相互联系和合作的体制,在海外实施强有力的反盗版对策。
3)对于WTO成员方,还要灵活利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法令审议、贸易政策研讨制度(TPRM)等WTO的审议制度,努力监视其制度及其应用。
4)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工业产权和版权执法的共同咨询委员会的讨论,努力加强反假冒、反盗版的国际对策。
5)在采取这些反假冒、反盗版对策时,也要积极利用驻各国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日本贸易振兴会等机构,要依然进行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另外,为了使这些对策取得更大的实效,将为支援侵权国政府的自助努力而提供人才培训合作。
6)在2002年度末之前,在考虑各侵权国制度及其应用的改善情况的同时,要对这些对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由警察厅、总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针对侵犯育种人权利的对策
为了对《种苗法》育种人权利的侵权判断更为容易,2002年度之后要对确立迅速、简便的DNA品种识别技术等建立支援体制。(由农林水产省负责)
3.改善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边境措施
为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有效地阻止在边境,海关要与特许厅等相关省厅合作,努力加强迅速打击的体制。另外,2003年度末之前,相关省厅参考美国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制度,就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边境措施(其中也包括将侵犯育种人权利的侵权产品列入边境措施实施对象之中、加强针对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侵权产品的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制定法制和应用方面的改善策略,至迟要在2004年度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由警察厅、法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4.加强国内对假冒产品、盗版等的打击
为处理在国内生产、流通、贩卖的假冒产品、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事件,2002年度之后,通过积极做工作以与外国打假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密切权利人与打假机构间的有效联系、加强针对有组织违法行为的对策等,强化必要的对策,如针对近年频发的有组织走私事件的对策等。(由警察厅负责)
5.加强对国民的启蒙
为提高国民对假冒产品等的意识,2002年度之后要加强旨在启蒙的措施,如向消费者散发有关假冒产品的小册子,在主页上刊登假冒产品图像等。(由警察厅、经济产业省负责)
(五)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合作
1.加强旨在建立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
(1)在各国制度独立的现状下,为获得世界性的专利,就要就同一内容向世界各国提出申请。为此,用户在程序、费用上的负担都很重,而由于内容重复的申请在各国专利局进行审查,各国专利局的工作负担也急剧增加,申请人获得专利需要很长时间。为了申请早日获权,减轻各国专利局的工作负担,我们将促进专利局间的合作,其中包括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和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特别是日美专利局之间,2002年内要就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开始实施研讨项目,至迟要在2003年年底之前决定2004年之后的将来计划。(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为建立方便于用户的世界专利制度,2002年度之后将推进各国专利法及其运用的协调。特别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时,要引导讨论的主流,以提高制度的效率,方便用户。要不遗余力地参加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讨论之中,以谋求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由外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支援亚洲的制度建设和施行体制的建立
2002年度以后,要推进建立将日本专利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亚洲各国专利局的“亚洲工业产权信息网络”。另外,为了完善知识产权应用体制、进行有关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启蒙教育、改善亚洲的环境以在东盟等亚洲地区迅速而顺利地获得能有效反假冒的外观设计权和商标权,在2002年度之后还要利用双边、多边谈判、JICA计划、WIPO日本信托基金、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同盟(UPOV)日本信托基金等各种框架,向亚洲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诸如派遣专家、举办研讨会、接受进修生等人才培训合作、教材开发合作、信息化合作等合作。(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针对自由贸易协定(FTA)、TRIPS协议、海牙条约采取战略性对策
1)为维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02年度之后,在WTO为中心的自由贸易体制之下,积极实施双边的地区性的战略措施,开展强有力的工作,使亚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切实履行TRI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2002年度之后,在与生物多样性条约相协调的同时,要针对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新进展采取对策。(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海牙条约等条约有可能就知识产权国际审判的管辖等问题作出规定,对于这些条约的讨论,2002年度之后要采取战略性的对策。(由法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4.针对数字化、网络化制定新的国际版权规则
1)为了防止在国际互联网上擅自复制和发送数字化的出版物,并就此规定权利和义务,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在讨论有关视听实际表演及其播放机构的新条约,2002年度之后将继续在推进这一新条约的讨论中积极发挥作用。(由总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负责)
2)在2002年之后,要以亚洲各国为中心,劝说各国加入已经生效的《关于版权的世界知识产权机构条约》、《关于实际表演、唱片的世界知识产权机构条约》等WIPO新条约。(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负责)
(六)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2002年度内要制定参考指南,使企业能够制定战略性纲领以加强商业秘密的管理。要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考虑到抑制人才流动等会随之而产生的问题的同时,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在2003年的通常国会上要提出修改法案。另外,该修改法案也要考虑大学研究人员的自由。(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七)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1.积极保护有用的新创造物
关于随着开发研究的进展而新产生的有用创造物,为了更加适当地保护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从2002年度起要建立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产业界与特许厅间紧密联系的体制。(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适当保护人类遗传基因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为了将人类遗传基因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作为专利权适当加以保护,2002年度内要编订蛋白质立体结构相关发明的审查案例集并公布于世,以明确审查标准。(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负责)
3.明确《专利法》对再生医疗、遗传基因治疗技术的处置
在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再生医疗、遗传基因治疗技术方面,产生了皮肤培养方法、细胞处理方法等新技术。为进一步促进类似的技术开发,有必要明确《专利法》的处理。要在2002年度中研究法律修改和审查指南修改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另外,在这一研究中要充分考虑避免对医生的医疗行为等产生影响。(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4.加强网络的版权保护
国际上也正在就加强网络上的版权保护开展研讨,要制定条约,如增加播放业者的权利(增加对已播放节目之二次利用的权利)、实际表演家的权利(增加录制成动画作品的与演员演技相关的权利)等。对这一问题要进行探讨,至迟也要在条约通过后就能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文部科学省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利用
(一)促进大学等单位的技术转让
1.大学等单位采用机构一元化管理
2004年之前,在与TLO的密切合作下,在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等公立研究机构要建立以机构一元化管理(运用TLO的经验和诀窍)为原则的体制。(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强化大学等单位的技术转让功能
1)加强TLO的活动
2002年度之后要向大学和TLO派遣民间的知识产权专家和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士,通过促进大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来加强产学联合。(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002年度之后,要根据各大学和TLO的实际情况扩大TLO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如扩大到从技术许可到孵化为止的技术管理业务。(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继续支援TLO认可计划相关工作。(由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通过2003年度开始进行的在大学建立“知识产权本部”(在与TLO的合作之下进行)和支援创立风险企业的活动,加强大学的合作活动、孵化活动和许可活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为促进研究开发相关法人等公立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也要加强这些研究机构的收集、提供技术信息等技术转让相关能力。而且要根据各机构的特色,促进其设立TLO。(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促进产业界需求和大学的拥有相协调
加强研究开发工作和信息提供工作,以促进大学及TLO的技术拥有和产业界的需求相协调。另外,2002年度以后,要加强旨在产官学联合的协调功能,其中包括录用民间的协调员等,使大学、公立研究机构能迅速和准确地设定和评估符合企业和社会需求的研究课题,促进共同研究。(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建立与技术转让等相关的合同规则
1)建立与委托研究、共同研究等相关的合同规则
在2002年之内,各大学等要参考文部科学省的合同范例,重新考虑各自的接受委托研究、共同研究的处理规程,包括有关民间委托大学进行研究而获得的成果的处理,以便为产学官共同研究签订灵活的合同。在公立研究机构也要采取同样的措施。(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2)明确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则
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的研究人员由于兼职等在产学联合活动时会发生作为研究人员的公务职责和私人利益间的冲突,也就是“利益相反”。在2002年度内要明确有关“利益冲突”规则的考虑,与此同时,今后要奖励各大学等建立“利益冲突”规则。(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4.鼓励促进技术转让
为了在研究机构(包括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在内)形成鼓励知识产权普及、利用的机制,要探讨将专利权等的实施费收入适当分给机构一部分;同时还要探讨根据机构的特性评估专利权等的获得、利用情况,并按评估结果适当分配重点资源的方法。(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二)企业战略性地利用知识产权
1.提高管理者的意识、获得战略性专利并加以利用
1)知识产权的经营战略化
2002年度内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供企业参考的指南,以使企业自身通过将知识产权作为本公司竞争力的源泉置于经营战略之中,将知识产权融入经营活动之中,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实现企业的最大价值,与此同时,制定战略性的计划以在世界范围内战略性地获得和管理知识产权。(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防止技术诀窍的流失
为了防止企业的技术诀窍等技术在“无意识中”向国外转让,在2002年度要就企业的技术管理和利用战略之应有状况公布供企业参考的指南,以使企业自己能制定战略性计划,包括完善各企业内的机构等。(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公布知识产权信息
在2003年度内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信息公布的指南,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能在市场得到正当评估,提高企业的收益和价值。另外,还要就采用知识产权报告书进行研究。(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3.战略性利用外观设计和商标
为建立利用富有魅力的外观设计和商标,提供更高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的环境,要讨论具体的策略,包括外观设计制度、商标制度应有的状况,并在2005年度之前得出结论。
另外,根据信息社会的迅速发展,要尽快探讨在网络上使用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并在2003年度之前得出结论。(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流通
1.确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为了通过确立市场的价值评估手法来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要在2002年度内开始探讨专利流通市场的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的确立、专利等的流动化等问题,以及制度及其应用的改善问题,至迟要在2005年度之前拿出结论。(由金融厅、经济产业省负责)
2.加强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稳定性
1)2003年内要就《破产法》等提出修改法案,以便当许可人破产时能保护具备对抗条件的被许可人。(由法务省负责)
2)在2002年度内,从保护许可合同的观点出发,来探讨更好的许可合同保护。(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3.保护信息作品的创作活动,促进信息作品的流通
目前,要对以下课题采取对策。
1)为了促进信息作品的顺利流通,2002年度以后要对建立新技术与版权合同相结合的信息作品新流通系统提供支援,同时,要研究开发网络版权合同系统(2004年度以前实施),开发和普及关于信息作品之可利用范围的权利人意志表示系统(如“自由利用标志”)。(由文部科学省负责)
2)为了实现信息作品的顺利流通,2002年度内要开发在相关人员间可以电子交换信息作品交易权利信息的机制;2002年度后要改善环境以加强信息作品制作部门,还要奖励民间采取措施,建立能迅速而简便处理版权等权利的机制。(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3)2004年度之前要开发用于相互交换权利信息等信息作品的相关信息(后续信息)、防止违法使用信息作品并使这些作品流通的权利处理系统,并进行实验,以形成权利人和使用人能安全、确切地交易播放用信息作品的市场。另外,还将利用这一系统试验有关信息作品流通的各种商业方法,支援民间确立权利处理规则。(由总务省负责)
4)2003年度之前,针对学校的宽带网普及,通过开发和试验能够提供确保安全、认证身份、收缴费用、发布网络信息、从数字档案使用信息作品等功能的系统,来促进教育信息作品的流通。(由总务省、文部科学省负责)
4.促进研究样品等研究开发成果的流通
有必要就研究开发成果物建立适当保护并顺利流通的体制。为此,2002年度后,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等的研究开发成果物,要加强广泛收集、保存和提供的体制。(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四、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国民意识的提高
(一)专门人才的培养
1.在法律专业研究生院加强知识产权法等商业相关法律的教育
1)从2004年4月起开始,招收学生的法律专业研究生院要开设知识产权法等商业相关各个法律领域的科目,以培养出擅长于知识产权的法学人士;各法律专业研究生院可根据自己的创意和设想,发挥独特性和多样性来决定课程的设置标准等。但同时,政府要设计出能加强法律专业研究生院知识产权教育的制度。(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文部科学省负责)
2)研讨新的司法考试制度时,要考虑大幅度增加法律界工作人员以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同时要根据法律专业研究生院的教育内容,探讨将知识产权法等商业相关的各种法律领域的科目作为选修课目。(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负责)
2.输送对商业有较深理解的技术类人才
1)为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要促进大学的理科院系和研究室采取开设涉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商务讲座和知识产权制度专门讲座等措施,并根据需要给以派遣人才(讲师等)等支援。从加强培养技术型管理人才的观点出发,从2002年度开始,大学等教育机构和产业界将联合采取措施,与此同时,今后将对技术类学生特别加强管理和法律的教育。另外,将探讨设计灵活的制度,设置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研究生院(暂定名称)”,以有组织地培养处理包括知识产权获权实务在内的整个法律、技术实务的高级专门职业人员。(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为了使知识产权能向产业界顺利转让,从2002年度起,要向大学提供能获得专利说明书的撰写、申请、权利的利用、许可等实际工作能力的教材;同时要增加大学的知识产权讨论会,增加教职员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机会。(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增加代理人等专门人才,加强其作用
对于赋予代理人在专利权等侵权诉讼(仅限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代理人不能独立承担诉讼代理工作。译者注))中的代理权这一点,要采取可信度高的能力保证措施,在此基础上,为确保这一能力,要在规定赋予这一权利的2002年修改的《代理人法》实施后,开始进行培训。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专门服务的需求也多样化,如高新技术对策、国际性措施等。为适应这种情况,要继续为有效贯彻2000年修改的《代理人法》而努力,普及代理人制度,就此进行启蒙活动,在放宽限制以促进竞争的基础上增加使用代理人,增加代理人的数量。(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二)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1.统一用语,统称为“知识产权”、“产业产权”
与以物为对象的物权法不同,知识产权法是以信息为对象的,有必要形成有别于物权法的信息特有的法律体系。为使社会普遍认识到这一点,法令、条约中使用的“知识所有权”要尽可能地统一为“知识财产”、“知识产权”。为此,要在2002年尽可能地修改必要的法令及条约、协议的译文。另外,对于正式文本为日语的条约和协议,今后要抓住修改条约和协议的机会尽可能地进行修改。
另外,明治以来使用的“工业所有权”这一用语主要是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和商标权,其中也包括农业、矿业、商业等工业以外产业的知识产权。为了更为确切地表示这些权利的性质,用“产业财产”、“产业财产权”来代替“工业所有权”。(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加强启蒙活动
1)2002年度以后,要根据一般国民的需求来推进已在全国各地实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普及启蒙工作,如以大学研究人员为对象的讨论会、以社会一般人员为对象的面向初学者的讨论会、面向实际工作人员的讨论会等。(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为了提高中小学生对发明创造的兴趣、培养尊重独创性思维的意识,2002年度以后,要通过宣传学习先人的优秀发明,通过体验创造的机会和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理解的机会来培养知识产权意识。(由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从2002年度起,要通过诸如利用网络提供信息等各种方法,广泛地对国民进行综合性宣传,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由交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进行知识产权相关调查统计
在2002年度内,要进行知识产权相关调查统计,知识产权调查统计是筹划和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也是针对用户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活动迅速、准确地采取对策、实施政策所必需的。(由总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五、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实施
为了迅速而有重点地推进与形成知识产权立国态势相关的策略,在进行必要讨论的基础上,至迟要在2003年的通常国会上提出“知识产权基本法(暂定名称)”,其内容为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活动的兴盛作为国家目标,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暂定名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暂定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