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局当前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服务单位和法律顾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
拟选聘2家法律服务单位,并由每家法律服务单位固定2名律师承担顾问工作,负责省知识产权局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行政和民商领域法律服务工作。
二、选聘条件
(一)法律服务单位条件
1. 同时具有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职执业律师超过20人,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 具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业绩,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3. 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 执业律师中至少有2名具备国家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中1名须有五年以上知识产权执业经验。
(二)法律顾问条件
1. 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 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5.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并实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法律服务单位职责
⒈ 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工作合同,共同协商选定法律顾问;
⒉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及时安排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⒊ 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做好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
⒋ 参与研究解决省知识产权局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 为省知识产权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2. 对省知识产权局参与的立法工作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
3. 协助起草、审查省知识产权局对外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为省知识产权局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 协助省知识产权局开展法律培训、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5. 为省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活动等提供法律意见;
6. 协助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四、权利义务
(一)法律顾问履职期间,可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取相关资料和文件;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获得约定报酬。
(二)法律顾问履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省知识产权局内部资料信息,以及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受托办理与省知识产权局存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对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双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1年1月20日起至1月27日止。
(二)报名方式
1. 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http://zscqj.jiangsu.gov.cn/)下载法律服务单位报名表和法律顾问报名表。
2. 填写报名表,并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律师执业证书)、研究成果等资料复印件。
3. 法律服务单位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单位基本情况、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满足公告资格要求的证明。资质业绩类文件包括主要合伙人资历、对律师的政治和保密教育情况、相关从业经验和荣誉获得情况。相关从业经验重点说明:近两年与政府有关的法律服务(非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荣誉获得情况应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材料。拟委派律师的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相关专业资格证件复印件,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证明等。
4. 在报名期限内将上述报名材料以邮政EMS方式寄至: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收,联系电话:025-83236381。邮件注明“选聘法律顾问”字样,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应聘人员及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初选,选择相关单位进入面谈程序,并最终选择2家单位。
(四)公示。将拟确定的2家单位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五)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我局有关批准流程,确定聘任对象并签订合同,聘期3年,同时向法律顾问个人颁发聘书。
六、相关待遇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向每个法律服务单位支付费用4万元,共计8万元。支付方式在省知识产权局与每个法律服务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具体约定。
附件:1. 法律服务单位报名表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