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
近年来,徐州市检察机关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出台了相关文件,开展了多次专项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检察机关移交了一大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由此,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很好的经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相互移送办案线索,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2021年9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此次出台这份《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检工作规定。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定义;确定检察机关开展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类型;明确移送方式;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衔接,人民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检察意见落实反馈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不起诉案件后,应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及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并将相关文书及处罚结果书面告知检察机关。对有特殊情形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理由;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不起诉案件规治要求。《办法》对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不起诉案件在证据转化使用、案卷文书制作、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不起诉案件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媒体报道同时,两家联合发布三起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三起案件集中在商标使用领域。案例一是刘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至2020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 ,在互联网上购买搅拌机、香精等设备原料以及注有某注册商标的牛奶香粉外包装、贴纸等物品,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生产假冒的标有该注册商标的香粉,并销售给陈某某等人。
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向徐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进一步查证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粉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有该注册商标塑料包装袋等物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是郭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8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带有假冒“S*F”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在河北省临西县租用的门面房内,用于包装假冒“S*F”牌轴承,并通过其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退赔并取得被权利人谅解从轻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向徐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进一步查证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S*F”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物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是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年7月16日,徐州市检察院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向徐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王某某、吕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太阳能行政处罚线索。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涉案当事人的住址,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和贾汪区市场监管局,经三地市场监管局进一步立案调查核实。
经查,王某等人分别在临沂等地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两家知名品牌太阳能热水器水箱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三)项所列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三地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三起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力度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优势,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共同的职责和使命。
《办法》发布后,检察机关将深度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落实、落地。下一步,将从围绕深化认识,狠抓落实、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凝聚合力、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合规共治、定期向社会发布不起诉案件典型案例等重点工作内容开展工作,抓实抓细各项举措:
1、各县区检察机关要在市院领导下,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工作质效;2、要通过主动通报情况、走访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长效机制;3、对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需要行政处罚的企业中,已经有效落实市场监管合规整改承诺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从宽处理。4、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共同定期对企业推行合规管理的情况进行跟踪考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保障企业在合规合法的轨道上健康发展;5、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不起诉案件,并与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不起诉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发挥媒体法治宣传教育功效,动员更多社会资源,共同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作出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