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知建议〔2023〕5号
曹立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江苏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ABS)服务体系的建议》(第2056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金融机构以企业知识产权流动性所产生的未来收益为基础,设计发行支持企业通过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创新融资产品。近年来,省知识产权局会同金融、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南京、苏州等地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截至2023年3月底,我省累计发行24只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5家原始权益人的16只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金额5.86亿元,储架规模超过30亿元。
(一)强化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将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在《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要求支持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年)》,提出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设计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努力降低中小企业专利转化融资门槛,构建金融与知识产权互为支撑、合作多赢的生态体系,并从国家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设区市对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同时,把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知识产权奖补资金分配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
(二)开展先试先行,推进模式创新。支持南京、苏州、无锡等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积极探索。南京以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在全国率先与深交所签署关于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专项合作协议,搭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与深交所的技术联通和业务对接,稳妥推进证券化工作;苏州积极聚焦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以专利质押为债券增信,发行知识产权双创债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做法被国务院评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实践案例”。此外,南京鼓楼,苏州昆山、张家港等有条件的县(市、区)也结合区域优势,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三)加强宣传引导,注重企业培育。通过省知识产权软课题、科研项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研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报》《江苏经济报》等媒体平台,介绍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等金融创新实践;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纳入企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培训内容。省银保监局牵头开展“科技金融深化年”活动,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新特新企业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指导南京等地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企业培育库,夯实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基础。
目前,我省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规模不大,除了您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外,还包括各方对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落地的积极性有待提升,特别是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意愿不强,配合度低,拓展难度较大,而意愿强的企业大多资质一般、风险较高。同时,受制于目前银根宽松,银行同类信贷产品的融资成本约2.8%-3.7%,贷款期间仅付息,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客户端价格4%-5%,产品期间企业需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吸引力不够,市场主体参与意愿不强。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吸纳和借鉴您提出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大政策扶持、践行国企担当、建立长效机制等意见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的研究,推动建立政策性扶持机制,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会同金融、科技、工信等部门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引导政策和服务措施,总结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支持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一是加强部门协同。加强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券商与有知识产权证券化需求的企业开展调研、会商,加大宣传引导,指导地方举办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推介会等,激发参与主体积极性,提高推进效率,推动尚未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落地的设区市成立工作专班,扎实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尽快落地;二是加强政策扶持。引导设区市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支持力度,对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相关方给予补贴;积极与省再担保集团等国有金融企业的交流沟通,争取在担保资源方面支持,打通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中的征信环节“最后一公里”。三是加强服务供给。提高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企业对接精准度,建立以拟上市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培育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运营机构的培育和引进力度,带动形成涵盖券商、银行、律师、评估、会计等多元主体的服务体系。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2023年6月30日
联 系 人:朱煜
联系电话:025-83279969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