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省委、省政府已经把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到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这一重要战略保障的高度,2009年,颁布实施了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纲要》,我局启动了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把加大侵权惩治力度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为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局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和分析,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一)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效
1、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到目前为止,国家已建立健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除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等专门法律外,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其他法律也包括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章节和条款。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也颁布了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若干关于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在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十一五”时期,我省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也取得较大进展, 2007年和2009年,相继颁布实施了《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此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和《江苏省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等政府规章,目前,我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到十余个,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2、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建设逐步加强。“十一五”期间,在省市县三级商标和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保持原有建制基础上,专利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完善和加强,省辖市一级除宿迁市外,有12个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了政策法规处或执法处,均配备有3名以上执法人员,专职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区)一级新挂牌成立知识产权局达30个,使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总数已增至102个。2009年,经徐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徐州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了我省第一支专职从事专利行政执法的执法大队,执法大队编制8人,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10年机构调整中,省知识产权局增加了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能,政策法规处加挂了专利执法处,配备了6名专职执法人员。在司法保护上,全省13个中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7个中级法院取得了专利案件管理权,15个基层法院取得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3、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建设日趋完善。“十一五”期间,知识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初步形成。目前,已建立长三角地区专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长三角地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长三角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网、华东六省一市商标保护协作网、淮海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和长三角商标监管合作网等多个知识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工作平台,签署了《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书》、《长三角区域版权保护和版权服务协作机制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逐步形成。目前,我省已建立江苏、苏州、无锡、常州、泰州、镇江、盐城7个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设了12330维权援助热线。建立了新兴产业专利专题数据库和动态的预警数据库,每年投入400万元用于相关技术领域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企业境外维权。“三审合一”机制改革全面推进。2008年,江苏省法院在全省启动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除一部分基层法院外,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各级法院都列入了试点范围。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大幅提升。“十一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力度,先后有1000多家企业实现了知识产权机构、人员、制度经费四落实,40家企业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620家企业参与了知识产权规范管理贯标先进单位创建工作,331家企业被授予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1800多家企业建立了专利技术数据库和检索平台,500多家企业实施了省市两级知识产权战略,同时,为企业培养了3700名知识产权工程师。2009年,我省遭遇美337调查的盐城捷康和南通医药两家企业均获得胜诉。在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中,首批有300家大中企业实现了达标。
5、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十一五”期间,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日趋完善。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完成了全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形成了基本覆盖全省13个省辖市和一批重点县(市、区)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省版权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建成全国第一个集版权登记、版权信息管理、版权贸易、作品检索、版权鉴定和反盗版于一体的省级版权综合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已发展到287家,其中,专利中介代理机构47家,相比“十五”期间新增11家,执业专利代理人数达到283人,新增93人。民营专利信息服务企业常州佰腾网,累计为1815家企业开发了个性化专利数据库,为行业开发了67个产业专题数据库,营业额突破2800万元。
6、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十一五”时期,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继开展了“雷雨”、“天网”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红盾春雷”专项执法行动等一系列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据统计,全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389起,结案257起,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403起,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商标假冒侵权案件6314起,没收侵权商标标识332.48万件,版权部门处理各类专利案件655件,查处版权案件2388件,收缴盗版品2581.56万册(张),全省法院一审案件总数达到8349件,审结6675件,二审案件总数达到791件,审结674件。
(二)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虽然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一些兄弟省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排名前十位的区域为: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天津、山东、辽宁、福建、重庆,江苏名列第4位,这里选取专利年申请量超十万件的广东、浙江两个地区进行比较,主要差距在于:
1、执法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市县两级执法能力偏弱。与广东和浙江相比,我省执法机构建设略好于浙江但滞后于广东,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内设有独立的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市知识产权局均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内设政策法规科。广东全省各类专利案件年处理量均达到300多件,远高于我省和浙江省。在执法人员能力建设上,广东省因机构独立,执法队伍相对稳定,经过多年的培训和执法实践,执法人员能力均较强。而我省和浙江省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在科技部门,人员流动性大,造成执法人员能力偏弱。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强。据2009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广东省为52187家、浙江为60482家、江苏为60831家;有专利申请的企业数,广东省为3597家、浙江为3973家、江苏为4186家,分别占到企业数的6.9%、6.6%、6.9%,基本持平。但从发明专利授权量占比上看,广东授权量7684件,占到授权总量的28.2%。浙江授权量1101件,占到授权总量的6.9%。江苏授权量1530件,占到授权总量的5.1%。如果不计算广东中兴通信和华为年5000件左右发明专利授权量,广东发明专利授权量占比仍保持在9.9%,相比广东和浙江,我省发明专利授权比例较低。在PCT专利申请上,2009年,浙江PCT专利申请总量为237件,江苏PCT专利申请总量为316件,而广东省企业提交的PCT专利申请就达到3946件,占全省总量89.32%,江苏高于浙江但与广东差距较大,从发明专利授权和PCT申请状况上分析可以看出,我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还不强。
3、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据统计,广东现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337家,其中专利代理机构75家,浙江现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为401家,其中专利代理机构43家,江苏现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287家,其中专利代理机构47家。江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总数低于广东和浙江。其中专利代理机构数量与浙江基本持平,少于广东。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报告统计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法人单位资产超5亿元的4个省市中就有广东和浙江两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法人单位全年营业利润超过1亿元的12个省市中就包括广东省,从数据可以看出,相比广东和浙江,江苏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总量偏少,规模不大,服务层次不高。
二、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做法
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有自己的特色,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注重引入民间力量。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组织不仅成立时间早,而且在美国和全球都具有很强的影响力。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拥有2万多个会员,每年都与世界各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交流活动。美国最大的民间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知识产权联盟(IIPA),目前拥有1600多个会员单位,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的会员包括了苹果、戴尔、微软、惠普等世界著名的信息产业公司。另外,美国还有国际商标协会、制药协会、国际反伪联盟等知识产权民间保护组织,与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及行业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美国知识产权行业组织注重与议会及政府沟通,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同时,还联合企业进行打假,组织协调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游说国会和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立法,向执法部门提供培训,甚至提供经费帮助司法部门打假。这些做法弥补了政府人手、经费不足的缺陷,充分调动了企业打假的积极性。在日本,其官方、地方公共团体以及民间的各种中介机构不下千余个,这些中介机构负责加强政府与民间企业、团体的协作,加强跨行业民间企业团体与各国相关机构的协作。又如欧盟荷兰的“应对组织”是实行会员制的非营利组织,在5个国家有分支机构,在所有成员国有伙伴组织。“应对组织”与海关等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当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时,先通知该组织,由其与权利人联系并提出处理意见。2007年,该组织在权利人和侵权人内部协调解决了1000多件案件,只有不到10%的案件转移到法院。除协调解决纠纷外,该组织还积极推动立法、接受权利人委托代为诉讼、进行市场调查、向权利人和执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参与警方的联合行动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力。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框架中,使之与国际贸易直接联系起来。2004年,启动了名为“瞄准有组织侵略策略”行动,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欧盟主要国家也不断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007年4月,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反盗版指令,规定凡仿冒音乐、电影、药品等专利商品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将被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对造成健康和安全危害的盗版行为的最高处罚不得低于30万欧元罚款和4年监禁,对危害较小的侵权行为的民事罚款不得低于10万欧元。比利时也修订了打击假冒及反盗版方面的法律,提高了处罚力度,警察可依职权直接立案调查,并增设了新的执法部门,对小额案件可直接处以罚款。法国海关在出入境检查过程中,对身穿或携带法国高档名牌假冒品的人会处于重罚,每带一件赝品,罚款数额一般是真品价格的两倍,数量巨大的,罚款数额可高达1500欧元。
三、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十二五”期间,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是要建立和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建立省市县三级执法体系,培养造就一支具有500人左右的具有较强执法能力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加强维权援助预警工作;新建3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广泛开展,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一)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组织《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修订工作。会同工商、版权、文化、卫生、法院等相关部门,开展我省传统中药、地理标志、传统工艺、遗传资源等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调研工作,出台相关调研报告和《江苏省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意见》。
(二)加快推进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落实情况检查,加快推进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执法机构建设,依法设立专利执法部门,配齐执法人员;加强省及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执法机构建设,依法建立执法大队;加大执法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省辖市执法条件,用三年的时间完成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理厅建设;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每年完成100名培训任务,在全省建立一支500人左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相对稳定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
(三)加快推进维权援助和预警工作。按照地方负责筹建、省局指导支持的原则,选择3个市新建3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加大维权援助工作经费的投入,支持已建7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发展。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人才援助服务的基础上,加大援助资金投入,每年再增加100万元资金,用于对我省企业重大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鼓励企业积极面对和参与境外知识产权诉讼。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工作,在原有每年300万元预警研究经费的基础上,大幅增加经费投入,扩大预警行业领域,提高预警分析质量。
(四)加快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大力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代理人才。筛选服务质量高、业务能力强、社会信用度高、规模相对较大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有关高校建立“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培养点”,为其提供相对稳定的专业人才培训与输送渠道。落实相关政策,使其享有与科技中介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建立信用和能力考评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备案考评机制。凡企业聘请的知识产权顾问须向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执业考评,提高服务质量。
(五)加快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能力的建设。加强与行业协会沟通,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与国外协会的知识产权交流,拓展行业协会获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渠道,关注和及时了解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推进行业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引导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联盟,成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代表企业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换意见,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境外知识产权诉讼;引导行业协会发挥市场中介职能,使其成为搭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桥梁。通过行业协会协调沟通,加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项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方面的专家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