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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知识产权远程专题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1 14:55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应对疫情冲击助企纾困解难决策部署,落实《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和《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要点》,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培训需求,进一步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水平,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遴选优质课程与优秀师资,面向全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远程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26月1日-12月15日。

二、登录方式及帐号注册

(一)登录方式

1.电脑端:登录江苏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网址http://jiangsu.ciptc.org.cn。

2.手机端:微信扫描对应培训班的二维码(详见各附件)

(二)帐号注册

参培学员首次登录网址或扫描二维码,需注册账号。

用户注册:验证手机号填写登录信息完善个人信息。

为便于后期的统计与评价,注册账号时,请参培对象如实填写“市、县(市、区)、姓名、单位、联络方式”等信息。

三、培训专题

(一)面向省知识产权局系统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

1.参培对象

省知识产权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含基层分局)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及法治监督工作的人员,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2.班次安排(详见附件1)

一个必修班、10课;

八个选修班、共58课。

3.培训要求

参培对象要修完必修班课程,并结合工作职责,选择1个或多个选修班进行学习(需至少修完1个选修班课程)。

(二)面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企业人员的专题培训

1.参培对象

全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企业的知识产权高管、技术骨干、知识产权工作者(各地区可根据需求自行推广,扩大企业参培范围)。

2.班次安排(详见附件2)

企业高管知识产权培训班、15课;

企业技术骨干知识产权培训班、9课;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13课。

3.培训要求

每家贯标企业至少组织1名企业高管、1名技术骨干、1名知识产权工作者参加培训,每人根据班次课程至少修完3课。

(三)面向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和高校教师的专题培训

1.参培对象

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和准备申报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教师,以及各高等院校的创新创业导师。

2.班次安排(详见附件3)

中小学教师知识产权培训班、8课;

高校创新创业导师知识产权培训班、5课。

3.培训要求

无具体培训评价要求,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推广。

四、培训评价

各地区开展培训的情况,将作为“地方知识产权发展奖补评价指标体系”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评选标准”中培训评价的主要指标。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培训情况,作为局机关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评先创优的参考依据。

(一)统计截止时间

1130日。

(二)评价标准

以设区市和县(市、区)为单位,按落实培训要求情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分别对应满分、三分之二分和0分。本地区完成培训人数高于应培总数的80%(含)为“优秀”,完成培训人数在80%(不含)至60%(含)为“合格”,完成培训人数低于应培总数的60%(不含)为“不合格”。

(三)人数统计标准

各地区知识产权局系统人数,按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上报并省局核实为准;贯标企业数,由省局产业处提供,详见附件4。各地区培训完成总数将根据参培人员所填信息,由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总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评价未尽事宜由省局宣传教育处负责解释。

五、有关事项

(一)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此次远程专题培训,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督导本单位及本地企业,积极参加远程培训,确保培训工作圆满完成。

(二)远程培训专题课程对全省所有人员开放两年,并于明年继续完善,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宣传推广,让有知识产权培训需求的各类人员,及时登录学习。

(三)参培人员完成班次课程和学习时长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由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盖章的电子结业证书。

(四)请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于6月17日前将本地区系统内参培人员名单汇总报至省局宣传教育处。

 

附件:

1.面向全省知识产权局系统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课程表

2.面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企业人员的专题培训课程表

3.面向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和高校教师的专题培训课程表

4.各设区市贯标企业数及参培人员总数对照表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25月30日

 

(联系人:宣传教育处金伟波,电话:025-83279979;邮箱:jinwb_zscq@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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